垃圾分类
垃圾虽小,却牵动着民生,连接着文明,更是体现了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而维护好市容环境卫生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生活垃圾要在指定的集中收集时间按时投放,在规定的分类投放点准确投放,而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日前,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马戏城站四号口时,发现郁郁葱葱的绿化带旁堆放了许多袋装物品,并散落着塑料杯、泡沫箱、快递盒以及纸屑等各类生活垃圾,现场一片狼藉。执法人员通过仔细查看,发现数张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均毫无二致,初步判断这些垃圾系同一人所倾倒。随后,执法人员根据快递单上的信息按图索骥,很快在一家商铺内找到了当事人。在大量证据面前,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原来,当事人连续几天未清理垃圾,导致店内垃圾堆积如山,由于当天错过了指定垃圾厢房的开放时间,当事人便趁着夜色暗度陈仓,把大量生活垃圾倾倒在了地铁口的绿化带旁。
该案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案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也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下,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垃圾悉数清理干净。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卫生,也给炎炎烈日下的环卫工作者带来诸多不便。静安城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勿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上述行为,可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处理。美丽城市需要大家共建,请把“文明“装进口袋、随身携带,让我们携手营造更加文明、整洁、靓丽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