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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1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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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 城市环保

2023年7月13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7号),为切实有效推动本办法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的精神基础之上,以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继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并同时启动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然而,在当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设施和体系建设不健全,第二,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第三,制度保障缺失。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在目前,国家、省内尚无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从而成为我市有效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短板与瓶颈。因此,制定《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是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在广泛收集、整理与研读国家、省和其他地方出台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之政策以及实地调研基础上,起草小组拟定出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挂网、去函、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听证会等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多轮次反复修改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交至怀化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5月1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专门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十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收费制度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用地保障、收集容器的设置等内容;第三章源头减量: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垃圾减量,生产和包装环节减量、餐饮行业减量、绿色办公、无纸化办公、农副产品上市和进城管理、“限塑减塑”等内容;第四章分类投放: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大件垃圾的处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等内容;第五章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单位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第六章分类处理: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以及生活垃圾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和环境补偿等内容;第七章社会参与:主要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带头示范、宣传教育、社团及行业参与、社会监督员、公众投诉与举报等内容;第八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评、执法等,以及建立台账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第九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追责形式;第十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及其施行时间。

(二)需要专门说明的问题

1.适用范围

第一,依据2022年7月26日怀化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怀化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怀化国际陆港,全力推动高水平开发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其明确了要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加快推进鹤中一体化融合发展,故把中方县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管理办法》中来,具有前瞻性。第二,鉴于怀化市现阶段之实际情况,将其他县市区全部纳入《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内确实存在较大的困难,故在第四十九条中作出了灵活性的规定,即“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该条第四款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和其他职责参照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故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赋予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之地位。

(三)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不得创设行政处罚。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对法律责任只作出原则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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