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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在即VS深圳开始垃圾焚烧排放监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何去何从?

日期:2023-08-14    来源:晓数绿景科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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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温室气体 碳减排 垃圾焚烧

CCER重启在即,垃圾焚烧开发前景不容乐观

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了社会关注的CCER重启情况,并表示社会各界高度期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启动。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特别要强调的是,会上刘友宾提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动各项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今年年内尽早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维护市场诚信、公平、透明。这里提到了“今年年内尽早”,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为今年内(从9月-12月)势必要重启CCER市场,只是“尽早”能有多早,可以大胆预测。

7月7日,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尽管说该管理办法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在政府部门内部已经做过一轮建议的征集,最终的版本应该与此次的公开版不会有太多差异。

从年初开始,相关主管部门就在不断地做准备工作,包括北京绿交所完成了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的搭建、生态环境部完成了第一批方法学的征集等,新《管理办法》的公示为CCER年内的重启增加了更强的信服力。

图1生态环境部公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闻

然而,正是这部新《管理办法》为CCER重启的热度添了“一把火”,却导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开发“雪上加霜”。

我们先回顾下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发可能性的分析:

2019年之后,垃圾焚烧发电已经成为我国垃圾处置的普遍或者说基准场景了,因此即便是在能够开发的大背景下,我们认为项目也应该是于2015-2019之间进行立项,才具备较高的可开发性。因为,2019年后建设的项目已经不具备方法学《CM-072-V01多选垃圾处理方式》中最基本的要求——遵从率的限制。方法学中原文为:“请注意如果存在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要求实施项目活动的垃圾处理方案,在项目申请减排量签发期间此类法律和法规的遵从率应低于50%”。这句话意味着,遵从率超过50%(即国家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方式,处理率超过50%)时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再具备最基本的CCER开发条件了,所以我们认为只有2019年以前(那时候遵从率低于50%)的项目才具备最基本的开发条件。另外,遵从率要求中还做了时间范围的界定,是在“项目申请减排量签发期间”。总结来说,只有2019年前投建的项目能申请开发,且只有2019年前产生的减排量能被开发。

然而新《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五条对于减排量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提出“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我们用一张时间轴来做更明确的信息展示。

图2减排量开发时间节点轴线图 晓数自绘

从时间节点来看,新《管理办法》和原方法学中遵从率的要求让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无新开发的可能,时间轴线也展示了目前无交集的状态。虽然新《管理办法》的文末也提到了对“既有减排量”的处置,但是在2020年9月22日这个大时间节点的要求面前,即使是过去已经进入到第二阶段——减排量签发的项目,依然面临着大概率无法开发的可能。晓数内部对于这种严峻的情况做了讨论,假如新《管理办法》最终定稿的内容对时间节点无更改,那么只有进行方法学的修编,对“遵从率”的限制做调整或者对既有减排量的项目设置豁免机制才可能给小部分项目换来“一线生机”。当然,从什么角度去论证通过修订也是需要做深度探讨的。

我们再从该类项目情况来思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何到了当下的局面——除了基准线及额外性的问题,还面临减排量缩减的现状。垃圾焚烧发电有两个减排场景(控制甲烷排放和替代火力发电),主要的减排量是控制甲烷排放产生的,但随着垃圾分类的进一步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前,生物质垃圾如厨余等都被筛分出去,导致减排空间逐步减少(生物碳不计入碳排放),若焚烧的垃圾都是化石碳成分,最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会变成排放项目,而不再是减排项目,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上垃圾焚烧发电被称为“灰色减排项目”。那基于这个角度,也不难理解当初为什么在这个方法学中加入了遵从率的要求,或许是CDM机制时代,国际上就已经预见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未来——该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可以快速复制推广,且几乎没办法规避它的负面影响“项目本身碳排放也不小”,因此早就借由遵从率的要求给其加上了开发的“窗口期”。

当然综合来看,也存在未来国家主管部门直接禁止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发的情况。

“减排”恐变“控排”?深圳出台垃圾焚烧发电监测指南

6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活垃圾焚烧(试行)》(下文简称“《指南》”)的文件,该指南是参照了火电行业的监测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提供了详细的监测指南,该消息一出,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垃圾焚烧企业是否要同火力发电企业一样即将成“控排”企业。但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电话表示,该《指南》为垃圾焚烧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并不代表垃圾焚烧企业将被纳入到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试点“控排”企业名单,目前深圳市的名单中也并无垃圾焚烧企业。根据工作人员反馈,可以理解为该《指南》是为了有自行监测意向的企业而出台的一部监测标准,仅有个别试点企业(央国企)在筹备自行监测工作。另外,根据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交流,目前他们也并未接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将被纳入“控排”名单的通知,政策尚不明确。

图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知

只能说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暂时还不会从“减排”变“控排”,但前途依然极度不容乐观。一方面,本身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CCER重启之后是否还能贴上“减排”项目的标签从而继续开发CCER已“希望渺茫”;另一方面,尽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和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都未给出是否会变“控排”的明确答案,但是发布《指南》这一行为本身就会“引人遐想”。毕竟,在八大工业还未全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专门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出台监测指南就可能意味着在做相关的准备工作。也许是考虑到国家及深圳市对于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力度加大,预见未来可能在源头上就彻底进行了生物质垃圾和化石类垃圾的分类处理,彼时垃圾焚烧发电厂将逐步成为碳排放项目,那么现在基于此一方面从试点开始,摸清这类企业碳排放的情况以早做准备,另一方面也是鼓励企业早早寻找更新的技术“破局”。

无论是哪种情况,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前路都不容乐观,企业应早做准备。

“另辟蹊径”?市场化售电或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新“出路”

假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来无法从自愿减排机制下获得额外的收益,那我们可以考虑“另辟蹊径”,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单纯地视为“发电侧”企业。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实际落地项目,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在我国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中,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潜力作为出力“可控”的电源项目,参加中长期、现货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这或许能成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新“出路”。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渐深入,多个省市的平均上网价格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但未来,若是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能参与市场化,那么企业可以根据电力市场的供需变化和价格波动,灵活地调整自己的发电计划,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当市场需求和价格高于预期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可以增加发电量,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当市场需求和价格低于预期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可以减少发电量,节约成本,以此提高发电效率和收益。并且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售电公司或大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来锁定自己的收益。另外,借助垃圾焚烧发电厂靠近负荷中心的地理位置优势,积极探索供蒸汽、供热水等综合能源服务,主动参与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灵活性调节服务,给企业带来新的利益增长点。

总而言之,就目前的政策导向来说,CCER市场重启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能开发碳资产的可能性较低,开发前景不容乐观。作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在面临国补退坡后,未来CCER开发这一收益来源可能又面临着巨大阻碍,在此情景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更应积极响应市场政策动向,争取参与市场化交易,努力寻求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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