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多次修正,原《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同步修改,不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执法裁量基准应及时健全完善,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从而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执法行为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为此,修订《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22年9月市城管局启动《基准》修订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初稿。2023年5月征求各区县城管局、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总队、局属其他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基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等内容,明确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
(一)关于违法行为。《基准》依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分别梳理出5项、3项、17项生态环境类城管执法领域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逐项明确裁量阶次,以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统一。
(二)关于处罚依据。对于梳理出生态环境类城管执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
(三)关于裁量阶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每一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
(四)关于适用条件。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明确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不同裁量阶次分别对应的适用条件。
(五)关于处罚标准。不同裁量阶次对应不同的处罚标准,罚款数额以最低罚款数额(以A表示)与最高罚款数额(以B表示)的差值为基准值进行计算。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70%幅度内确定;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是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