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导致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一轴承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并承担事务性费用10800元。
某轴承公司主要从事轴承、机械零部件等制造加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废润滑油均属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某联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体废品收购人员马某某收废油泥、废润滑油,根据该公司制作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收集的废油泥合计2.451吨、废润滑油合计23.9公斤。马某某收取上述废油泥、废润滑油后,又出售给其他回收废品的个人,该人已无法查找,其出售的废油泥、废润滑油去向不明。锡山检察院委托专家组开展论证咨询工作,专家组出具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认为:某轴承公司和马某某未能依法合理处置的废油泥、废润滑油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尚未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了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了污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综合考虑环境介质、环境敏感系数等因素,确定该案所涉环境损害数额为15万元至21万元。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由上级法院指定江阴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轴承公司未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要求,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马某某处理,马某某又交给无资质的收废品个人处置,导致案涉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本案应推定案涉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的事实成立。因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但环境损害的事实系推定的事实,实际损害事实并不明确,故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判决某轴承公司、马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5万元、承担事务性费用10800元;某轴承公司、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产废单位未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即危险废物所具有的环境危害特性决定了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须具备专业技术条件、设施设备、运营操作和管理能力。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该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案涉危险废物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已对环境造成污染,但因去向不明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由于产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不能说明危险废物的去向和处置情况,推定对被告不利的事实主张即“危险废物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的事实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在危险废物去向不明情况下适用环境信息不利推定规则,既体现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也能引导产废单位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管理法规、有效管控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