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于2011年开始租赁某不锈钢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及设备的表面处理及相关技术开发。2021年8月、2022年6月经检测显示案涉厂房地块土壤六价铬严重超标。某不锈钢公司咨询相关机构后得出案涉厂房地块土壤修复时需要拆除厂房,估算厂房重建、土壤修复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于2022年7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或承担修复费用。在审理期间,环保部门现场勘查后反馈:案涉厂房个别点位测出六价铬超标,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选定专业机构对案涉厂房地块展开详细的土壤调查和风险评估。2022年12月,机构编制了案涉厂房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壤修复需耗费较长时间且专业性强,为及时修复受污染土壤,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需要尽快实施修复工程。经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范,告知法律风险,双方均认为应尽快解决争议,对土壤进行修复,不让损失继续扩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一次性补偿某不锈钢公司258万元,用于案涉污染地块的土壤修复;某不锈钢公司负责案涉地块土壤的修复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责任。调解结案后,江阴法院继续关注后续修复情况,某不锈钢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委托第三方转运处置,相关单位出具了修复施工报告、修复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完毕后,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至2023年5月,案涉受污染土壤已修复完毕。
本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建筑物承租人之间因土壤污染责任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经过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沟通,确定土壤污染相关工作开展的程序和要求后,立即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和承租人积极协商,在确定案涉土壤需要修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及疫情后企业需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承租人即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开展修复工作。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环境安全且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的特点,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也强化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既鼓励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又因土壤污染往往还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加强与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和污染防治标准范围内开展修复工作,真正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