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接群众举报,在南通市海门区某工业园区有“黑作坊”正在生产经营。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园区管委会三方联动、外围调查取证、连夜蹲守,于4月6日凌晨3点抓获电镀“黑窝点”工人将废水倒向室外“渗坑”的违法行为,随即展开收网行动。
本案中的仲某,就是“黑电镀”的5家负责人之一。经调查,在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仲某等人在明知镀镍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槽排入厂房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当土坑蓄积满废水时,再用水泵抽取、水桶舀的方式排放至厂房北门外侧的泥地上。经采样检测,涉案北车间地坑废水中镍含量为 28.2mg/L;北车间外侧地坑镍、锌、总铬含量分别为 21.9mg/L、2.45mg/L、8.42mg/L;北车间外排污沟内残液中镍、总铬含量分别为 32.0 mg/L、3.42 mg/L。相关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
案件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组织实施了现场清理及受污染土壤应急处置,经采样监测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地块用途要求。2020年6月,属地区镇结合青龙河整治,将电镀厂涉及场地的建筑物全部进行拆除,完成了土地平整,全面恢复了自然生态。
02损害磋商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根据第三方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仲某等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费用总计85万余元,赔偿费用如何划分成为后续磋商过程中最主要的因素。为此,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联动机制,开展多次会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及《民法典》第1231条,综合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和事务性费用应由仲某在内的5名经营者和房东进行均摊;应急处置费用则根据现场处理费用清单,由5名经营者承担的赔偿分解方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落实有理有据。其中仲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合计为14.07334万元,包括应急处置费用31343.4元、环境损害费用24723.33元和事务性费用84666.67元。
同时案件办理期间,因仲某在逃,生态环境会同公安部门、检察院与其余赔偿义务人多次开展磋商,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裁量因素这一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升赔偿积极性。经磋商,除仲某和另一名当事人袁某外,其余4名人员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签订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并足额缴纳了修复金53万余元。
2021年6月,仲某被抓归案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及检察院共同派员前往如皋开展磋商,但因仲某表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2021年9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3提请诉讼
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又该如何进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主动提起诉讼破“困局”。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2021年12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赴南京沟通汇报,规范程序、补充证据,探索诉讼路径,请求仲某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在江苏省省级报刊上公开道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也依法对另一赔偿义务人袁某提起诉讼,并经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04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不仅是2020年全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也是江苏首例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通过启动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标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是坚持磋商优先开“新局”。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4名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2名赔偿义务人,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
二是主动提起诉讼破“困局”。本案中,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让环境违法责任人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不仅维护环境正义,进一步推进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有效落实,对生态损害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是探索诉讼制度开“新局”。本案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在全省率先以“地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标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压实了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局面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