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提升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钢铁、水泥、玻璃、陶瓷、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分类实现燃煤锅炉淘汰或升级改造,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序推进清洁生产,全面提升VOCs和NOx协同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完成钢铁行业(含焦化)超低排放改造。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严格落实《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针对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物料运输等方面。各地组织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表,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逐一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现钢铁企业稳定超低排放,规范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2023年底前,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鄂州、咸宁等7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十堰、孝感、随州等其他地区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及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涉及所有生产环节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强化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应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水泥窑配备两种及以上低氮燃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2025年底前,50%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对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管控,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水泥生产线可缩短错峰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等配合)
(三)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定期开展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加快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严禁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mg/m3以下。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NOx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四)加快推进玻璃、陶瓷、铸造、石灰、电石、砖瓦、印刷等行业提标改造。严格落实玻璃、铸造、石灰、印刷等行业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现有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以控制排放总量、强化过程控制、优化末端治理为原则,推进陶瓷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6月底前,现有铸造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2024年6月底前,现有玻璃、石灰、电石、印刷工业企业按要求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24年底前,现有陶瓷企业按照要求完成低效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五)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以武汉、随州、襄阳、十堰等汽车产业集群为重点,大力推进我省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计划。2025年底前,具备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条件的企业基本完成源头替代。严格落实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排放情况,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罐、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环节问题整改和低效、不适用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按要求制定管控规程并严格执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配合)
(七)深化重点园区及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分类实施工业涂装、溶剂使用、活性炭使用等重点产业集群污染集中治理。2025年底前,各地完成2个以上典型涉VOCs排放园区或产业集群的集中治理。针对VOCs排放强度高,存在VOCs污染、恶臭异味明显、居民投诉频繁、治理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的园区,组织开展“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清洁生产与技术推广。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逐步完善湖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落实《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推动出台工业炉窑、生物质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家具、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提升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措施、全力配合推进。各地要加大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攻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