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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后果很严重!

日期:2023-09-19    来源:环保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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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保护 固体废物

案情回顾

违法行为人廖某和王某自建简易作坊,以铝灰为原材料提炼铝锭。2021年3月,廖某和王某将作坊租赁给蒋某等人利用铝灰提炼铝锭。提炼产生的炼铝废渣由廖某安排人员集中倾倒在某乡镇村民家西南侧小路边、该镇废弃采砂坑内及简易炼铝作坊门前路边,三处倾倒现场提取炼铝废渣共计53.28吨,查获蒋某等人尚未提炼的铝灰33.8吨。上述物质均为具有反应性危险特征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48。致使土壤受到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022年6月15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就廖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固废物的行为,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廖某等人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2023年3月31日经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廖某等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等环境损害损失共计人民币1125887元。2023年4月7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廖某等人进行了刑事判决,判处廖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并禁止三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推行公益诉讼内部线索移送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公益保护时效性。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时,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打击犯罪和保护公益权利有机联动。督促违法行为人认罪认罚认赔,并对其处罚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加强了公益保护与协作,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才有可能修复。部分非法中小加工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将工厂转移至农村偏远地区,以民房为掩护,违规违法排污,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对污染环境不法分子进行了精准打击,修复了当地生态环境,同时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希望大家今后能够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好我们美丽幸福绿色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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