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陈某某、黄某林、黄某华为赚取铝灰处置费用,以各占股三分之一的方式合伙,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从朱某某处调运铝灰至清流县倾倒,期间未依法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环保措施,案发后经磅秤,倾倒铝灰称重合计2000余吨。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与水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倾倒铝灰的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更危及公民人身安全。
经诉前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依法起诉,清流县检察院将陈某某等四人依法诉至清流县法院。最终,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处被告人在地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48.47万元。
日前,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清流县法院审理,判决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铝灰渣是电解、铝加工及再生铝加工过程中排出的危险固体废弃物,铝含量低、杂质成分复杂,处理成本高,综合利用难。2021年,铝灰渣被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危险废物,这意味着对铝灰渣全生命周期管理将趋于强化。
跨省倾倒2900吨危废铝灰,9人被采取刑事措施!
2022年7月1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嘉禾分局接到舆情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大量固体废物露天倾倒在嘉禾县塘村镇清水村石灰窑,现场散发出刺鼻气味。因暂时无法溯源,嘉禾分局第一时间将倾倒的固体废物全部清理转运至嘉禾县龙行工业园危废仓库暂存,共计2924.24吨,及时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经查,该批铝灰渣系广东省某铝业公司产生,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李某等人处置,造成此次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渣污染环境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李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2022年8月1日,嘉禾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嘉禾县森林公安局,并第一时间邀请嘉禾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经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涉案人员10人,其中9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冻结、暂扣涉案资金1400余万元。对大气污染等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相关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183.25元用于替代修复。
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铝灰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1]481号)中关于铝灰的处置说明如下:
一、铝灰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分为一次铝灰和二次铝灰。除铝含量差异外,两种铝灰物质组成相似,环境危害特性均为反应性,部分铝灰还具有浸出毒性或者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鉴于铝灰环境风险较高,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其纳入,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321-026-48。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根据铝灰来源进一步明确了铝灰的危险特性和属性,废物代码仍为321-024-48和321-026-48。因此,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加强对铝灰的环境监管。
二、目前,铝灰制脱氧剂和铝酸钙、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铝灰等技术已得到应用。为促进铝灰利用,《名录》明确规定,从铝灰中回收金属铝和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铝灰“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利用过程中的铝灰可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铝灰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其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相关技术要求。对于确实难以利用的铝灰,要通过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并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等相关技术要求。
二次铝灰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6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