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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例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28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9/2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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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危废处理 环境污染防治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有关部署,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持续组织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扎实推进工作,查处了一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公布7起危废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佛山市查处申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下半年开始,佛山市公安机关联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废机油转运、处置市场进行暗访调查,经过多方排查,逐渐摸清了一个盘踞在广佛肇三地、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强的特大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转运、处置加工和销售,处置中产生的废油渣、含油废水等污染物直接填埋或倾倒,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23年5月24日早晨6时,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指挥及组织下,佛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出动警辅力量140人,生态环境执法和技术力量60人,一举捣毁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广州市花都区、肇庆市大旺等地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窝点6个,查处涉案上游企业5家,下游企业1家,抓获申某等犯罪嫌疑人共19人,现场查获涉案废矿物油、废油渣、酸液、碱液约500吨,扣押提炼翻新、抽油机器、油罐一批及涉案运输车辆10台。

经查,申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佛山、肇庆等地非法收购废矿物油,在处置点进行非法处置后,将油成品销往各地。在对废矿物油进行非法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通过非法填埋在非法处置点附近林地或利用市政车辆外运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佛山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追偿。

案件启示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方式隐蔽、地点偏僻、从业人员有一定反侦察能力,对该类型的案件查办需要生态环境和公安紧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管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再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摸清涉案人员和违法事实,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打击,可以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图为非法改装收集废机油的车辆

案例二:河源市东源县查处跨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举报,反映小水村某地块非法倾倒不明固体废物,随即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发现有四种不同颜色且散发出刺激性气味的淤泥状固体废物露天倾倒,经鉴定其中三种颜色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案件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两法衔接”机制移送东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同步开展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清理处置危险废物9290.28吨。

为查明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利益链条,通过综合分析研判调查询问、交易记录、车辆轨迹等信息,结合网上通缉手段、跨市现场溯源,最终查明涉事源头企业为东莞市泽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核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坤昱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4家五金制品企业,其在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表面处理污泥为危废的情况下,非法转移给无危废处置资质的中间人处理,经几层中间人转包,最终伙同倾倒地块归属人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规定,东源县人民法院先后于2021年7月1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1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且4家企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3万元不等。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1日、2023年3月16日与涉案的8个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合计2060万元。截至2023年8月8日,赔偿义务人已支付赔偿金1200万元,剩余赔偿金分期支付。

案件启示

该案件涉及跨市非法转移,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部门通力合作,对源头产废企业、中间介绍人、倾倒实施者及土地归属人等四级黑色链条实施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使犯罪分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图为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场

案例三:东莞市查处无证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某无证照加工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周密部署,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23年2月23日凌晨,联合公安机关在该厂货车进场卸货时机开展突击检查。

经查,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擅自设立废液压油收集过滤沉淀加工工序,车间内有大量废液压油、含油废沙等,检查时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对生产车间内存放的废液压油、含油废沙、废油渣、车间外倾倒的含油废沙及其下方土壤进行取样鉴定及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上述固体废物进行过磅称重。

经鉴定,该厂存放的废液压油、含油废沙、废油渣以及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均为危险废物,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下方的土壤检测有铬、铜、铅、锌等因子超标,石油烃(C10-C40)数值严重超过对照点值。经过磅,存放的废液压油合计11.29吨,车间内的含油废沙合计4.87吨,露天倾倒的含油废沙合计2.23吨。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危险废物扣押,并紧急查封该厂生产车间大门。

查处情况

周某加工厂非法处置废液压油超过3吨,且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朗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周某加工厂造成环境影响进行生态损害评估。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踩点、无人机巡查、蹲守跟踪、安装无线在线监控及调取公安大数据监控等方式,摸清厂区周边环境、生产经营规律及上下游产业链等情况,为案件查办打下坚实基础。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开展突击检查,借助公安力量核查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快速确定经营主体,调阅经营者手机信息资料,快速确定违法事实。

图为依法对废液压油、含油废沙进行扣押

案例四:中山市查处欧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中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某地块检查过程中,发现欧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从事废旧摩托车、二轮电动车收集及拆解工作的便利,涉嫌违规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废,并严重污染环境。经初步核实,当日现场共有疑似危废超57吨,2022年8月29日现场复查时又发现疑似危废约5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现场物品共有50.77吨被鉴定为危废;根据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现场地块造成的生态损害已超248万元人民币。

查处情况

欧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相关规定,欧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已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与属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系,多部门提前介入,规范锁定现场证据,在移送前积极协调衔接过程中出现的证据性、法律性问题,确保了案件证据充分,法规适用,有助于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图为无人机拍摄的案发现场

案例五: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五金公司非法处置危废和超标排污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豪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电路板、废电子元件、废电线、石灰石和焦炭加入熔炉内进行熔炼,厂房东北角围墙边有黑色废水从厂内持续流出汇成两处小水坑,小水坑内的黑色废水流入厂界外的水沟,该水沟没有硬底化。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新会区环境监测站对厂区内五个点位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样pH值超标5.6-5.7个单位,总铜超标43-142倍,重金属严重超标。

2021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联同古井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现场堆放的原材料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判定该单位现场堆放的原材料中含有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危险废物废电路板5.6吨(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

结合现场检查结果,豪业公司涉嫌存在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月9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某等十一位同案人两年三个月到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十五万元不等。十一位同案人需连带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300余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用准用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迅速移交线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掌握违法事实和细节,及时锁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多名同案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共筹措资金1300余万元用于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及受损环境修复费用得到保障。

图为该单位熔炼后的废渣和更换下来的废布袋露天堆放

案例六:湛江市查处林某伟废旧金属回收站污染环境罪案件

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2年1月1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吴川市长岐镇人民政府、湛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察支队、吴川市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等有关人员,对吴川市长岐镇林某伟废旧金属回收站(以下简称回收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回收站现场堆放有未经处理的废旧铅蓄电池和已破孔倒空废液的废旧铅蓄电池,电池酸液排入该回收站内无硬底化无防渗措施的废液收集池内暂存。

经查,当天该回收站内未处理的废旧铅蓄电池和已破孔倒空废液的废旧铅蓄电池共重95.68吨,其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52-31”的危险废物。2021年7月,陈某水纠集林某金、陈某土、文某康、骆某君等人经营该回收站,产生的电池酸液和其他废水排放到该回收站的废液收集池内,并偶尔抽吸废水转运至其他地方以随意倾倒的方式处理废水。第三方技术单位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86.60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依法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扣押的相关物品;陈某水等人承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6.60万元。

案件启示

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不仅要索赔,而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人即便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的不足,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图为现场堆放倒空电池酸液的废旧铅蓄电池

案例七:清远市清新区查处某化工企业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清远市清新区某地块发现非法倾倒了两堆大小不等的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工业废物。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会同属地镇政府对两堆工业废物进行了应急转移处置,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倾倒的工业废物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工业废物合计20.68吨,其中一般工业废物12.19吨,危险废物8.49吨。

2021年12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将该案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摸排、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明产废源头单位为某化工企业,抓获黄某奇等5名涉案人员。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该化工企业黄某奇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已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发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委托专家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意见,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对该化工企业及5名相关责任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企业及5名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配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3年3月底,该化工企业及黄某奇等人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3.68万元,并通过《清远日报》第七版刊登《致歉声明》,检讨过错,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案件启示

该案件案情清晰、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较小,采取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形式开展损害评估,减轻了责任人需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登报道歉,不仅让破坏环境者深刻反省,同时对社会公众和其他企业起到引以为戒、以案释法的作用,向企图实施环境违法犯罪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举报,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图为监测人员对现场样品采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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