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夏生态环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公布了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在线监测领域)。其中,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烧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全流程标定管上端一段管线被黑色胶布缠绕约5厘米,胶布下有一处长0.4厘米、宽0.1厘米的横向切口,影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两打”专项行动落地见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检察部门,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
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RTO焚烧炉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设施全流程标定管上端一段管线被黑色胶布缠绕约5厘米,胶布下有一处长0.4厘米、宽0.1厘米的横向切口,影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经人工现场监测比对,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流速、湿度两项数据均不合格且偏差较大,在线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其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浓度值,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的情形。
【查处情况】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规定,于2023年6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的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案件评析】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它不仅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本案中,排污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