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反映“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操作要求致使储油罐破裂,造成近10吨成品油泄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油站设施运行不正常,0#柴油罐、92#汽油罐和98#汽油罐有裂痕、鼓包,导致3.47吨油品泄漏。经鉴定,公司油品泄漏对油罐区191.08m2土地造成污染,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3(合计979.87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72.8262万元。
3.磋商情况
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响应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在案件损害调查阶段同时启动磋商程序。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明确,公司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根据编制修复方案开展修复,修复措施有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监测等,修复工程概算为184.83万元。
4.修复情况
公司按照赔偿协议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修复土地面积为191.08m²,安全处理受污染土壤量为612.42m(合计979.87吨),经监测,受污染区域土壤指标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经专家现场评估,替代修复达到预期效果。
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调查鉴定磋商。2021年5月3日,普洱市接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群众投诉件,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县人民政府、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立即联合开展案件调查;2021年6月3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索赔工作,并与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2021年6月1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6月12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二是督促抓紧修复完成。2021年11月公司完成修复,申请验收;2021年11月22日,修复效果通过专家验收;2022年11月25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关于云南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普洱市市直部门与县(区)政府共同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普洱市办理的首例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案件,为市县两级如何协调开展环保督察反馈案件线索办理,如何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回应群众关切等方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典型意义有:一是市直部门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范例;二是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收到中央环保转办案件后,将应急处置与损害鉴定评估结合,及时编制修复方案,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保障了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本案在修复方案中详细制定了修复措施,修复目标,验收时以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为依据,减少主观随意性,顺利结案并及时公开信息,回应了群众关切,避免了群众上访和网络舆论炒作,树立了负责、担当的政府形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改革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专家点评
该案件办案程序充分完备,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成品油通过油罐裂痕渗漏至外环境,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索赔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了量化;义务人开展了污染控制、土壤清挖、土壤转运、场地恢复、跟踪检测等整改。赔偿义务人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同时案件在修复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监理,确保了修复实效。
本案具有教育意义和示范效果,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科学设置修复目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