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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碳排放因子亟待有效应用

日期:2023-11-07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林水静 杨晓冉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11/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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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电碳排放因子 碳排放 碳排放因子

作为碳排放的重点领域,电力消费端碳减排量的核算关乎整体减碳进程。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区域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研究(2023)》指出,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精准核算电力消费引起的温室气体间接排放量的基础,是定量分析并推动消费端碳减排的重要参数,其空间精度和时效性对区域、行业、企业等不同层级排放单元的间接排放影响显著。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新能源发电占比不断提高,但电网碳排放因子体系尚不完善、绿电环境价值未得到充分认可,亟待政策制定方尽快理清管理逻辑,为推动电力消费端碳减排、落实“双碳”目标夯实基础。

未得到有效使用

碳排放因子是单位能源消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在现有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中,净购入电力隐含排放一般基于排放因子法计算,即排放量 = 净外购电量 × 电网排放因子。

电网碳排放因子与绿电碳排放量计算密切相关。清华海峡研究院能源与环境中心特聘专家郑颖表示,科学的电网排放因子体系建设是实现电-碳协同的关键之一,是避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在消费侧被“双重计算”的核心,将在绿电、绿证与碳排放核算体系协同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碳市场采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来计算外购绿电的碳排放量,绿电的碳排放量未实现与化石能源的有效区分,环境价值无法体现。一位碳排放机构研究人士坦言:“目前各地使用绿电碳排放因子情况各有差异,很多地方即使买卖的是绿电,也并未按照绿电的碳排放因子计算,而是按全国平均排放因子计算。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地区考虑了绿电的环境价值,明确将其碳排放量认定为零。绿电的环境价值属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因无法消纳,上网电价有时比火电还低。”

绿电碳排放因子使用率不高,受制于全国碳市场发展不完善。“当前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是火电企业,很多高耗能的水泥、钢铁企业尚未纳入其中,绿电消纳不足,火电企业使用绿电的动力也不足。另外,各地绿电抵扣规则还未出台,导致绿电碳排放因子没有有效的应用途径。”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员汪鹏指出。

在中国新能源海外发展联盟副理事长罗琦看来,绿电生产和消费受政策、市场、技术、运维等多方因素影响,难以准确核算。因此,在实际的碳排放交易工作中,通常会以统一的电网排放因子估算绿电排放量,无法准确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电力生产方式、不同发电设备、不同生产工艺的排放情况,也不可能直接体现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如何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地结合政策和标准结,如何精准核算绿电碳排放量,如何充分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都值得主管部门理清管理逻辑。”

体系尚未建立

全国碳市场在政策上对绿电环境价值的支持也仍未体现。今年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购买绿电的消费者仍不能在碳减排方面获得有效收益。对此,有不少企业诉苦:“不知为何还要购买绿电。”

有业内人士分析,《通知》旨在收集七个行业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量,为碳市场扩容打好数据基础,做好摸底工作,同时释放出电-碳联动信号。但同时,绿电环境价值得不到体现,一方面将极大抑制消费侧消费新能源电力的意愿,另一方面,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较好的地区吸引工业迁入,从而无法改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工业产业发展资源错配的现状。

暂用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计算,实则是完善的碳排放因子体系尚未建立的无奈之举。郑颖表示:“当前电-碳协同需要解决两个比较突出的双重计算问题。第一个是指绿证与CCER或其他类似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机制,可能存在环境属性重复开发问题;另一个是消费侧核算外购电力碳排放时,由于目前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在计算时并未扣除可再生能源的环境属性,计算外购电力碳排放时若再次使用绿电、绿证所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就会造成双重计算。”

要想解决消费侧的重复计算,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核心是要再发布基于市场的电网排放因子,并在基于市场的电网排放因子计算中,扣除可被市场工具追踪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属性。郑颖进一步表示,最终可以形成不带环境属性和带环境属性两套电网排放因子,而用户、核查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用户是否拥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属性凭证,选择采用何种因子进行计算。“如果用户没有绿证,依然可按照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计算,若其持有绿证且想使用,就必须使用不带环境属性的排放因子。两套并行的排放因子不会影响火电或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本身的环境属性,只是提供了一种科学方式,解决碳排放核算时使用绿证带来的双重计算问题。”

多个市场待统筹联通

既想利用好碳排放因子,发挥绿电的环境属性,又想确保环境属性的唯一性,关键在于统筹布局。

绿证与碳市场机制不打通,最终承压的仍是企业。“事实上,目前碳市场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仍然有限,而绿电、绿证是一个比较好的衔接点。可通过统筹设计,将两个市场的两个机制与各自功能梳理清楚,设计出同时满足碳市场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需求的协同体系。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电网排放因子体系,并与我国现有的绿电绿证交易体系、碳排放核算体系匹配,使电-碳协同体系更科学。”郑颖指出,只有全面打通,互相匹配,才能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双重计算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绿证和CCER等机制在国际上的接纳度和认可度提供科学的核算依据和谈判基础。

“绿电在电能量市场和碳市场中的价值分别怎样体现,还在研究阶段。当前绿电并不普及,购买与产生的量都很少,加之绿电的价值并非恒定不变,比如在过剩时不仅价值不高还会出现负电价,导致其碳减排量并不是那么容易确认。”汪鹏表示。

罗琦认为,要想实现碳排放因子的环境价值,除了通过政策手段执行,还需依靠碳排放权在市场上拥有价值属性进行交易。“打通绿电碳排放因子通道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在政策法规、管理平台、交易市场、技术创新、教育宣传、标准制定等多方面作好文章。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更具体的政策法规,引导规范绿电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式和交易方式,确保其落地公正、合法、有效。此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研发符合中国碳市场的更加先进的碳交易管理体系和碳排放计算方法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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