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576—2023),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下称《标准》。
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标准?
南四湖是北方最大淡水湖泊,是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等四个相连湖的总称,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枢纽,流域范围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包括徐州市丰县、沛县全域,铜山区、泉山区部分乡镇(街道)。
近年来,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由于四省之间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协同推进。为此,生态环境部组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会同流域四省统一开展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流域四省生态共建、污染共治、环境共管,合力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全面提升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保护,构建水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标准的特点是什么?
(一)强化协同治理。南四湖流域涉及苏、鲁、豫、皖4个省,《标准》的制定由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牵头,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的原则,江苏在与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充分衔接的同时,立足全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流域其他省份标准保持协调统一,实现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同、流域内污染物控制协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治理标准协同。
(二)坚持精准管控。遵循流域规律,按照流域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设置污染控制要求。《标准》以流域高水平保护和支撑流域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将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三项特征污染物纳入管控,并将流域管控范围划分为不同的控制区,提出差异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重点区域设置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实现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
(三)推进综合治理。《标准》为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涉及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标准》执行区域最严排放限值,可实现流域水环境的全面综合治理。
哪些区域执行这项标准?
《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徐州市丰县、沛县全域,铜山区马坡镇、郑集镇、沿湖农场、利国镇、柳泉镇、茅村镇、何桥镇、黄集镇,泉山区柳新镇、垞城街道。
《标准》将南四湖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等三类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大堤内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33m水位线(废黄河高程)为界;
重点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km的汇水区域;
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哪些排污单位要执行这项标准?
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项标准?
1. 城镇污水处理厂
按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的要求执行。
2.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之外的排污单位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现行标准的,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不同排污单位排放限值如何规定?
《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按照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的要求执行。对于实际接收工业废水比例大于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了对全盐量和硫酸盐的控制要求,分别为2500 mg/L和650 mg/L。
《标准》规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7项,根据排污口所在不同区域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的不同排放限值,重点保护区域四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40mg/L、3(5)mg/L、10(12)mg/L、0.3mg/L,一般保护区域四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0mg/L、4(6)mg/L、12(15)mg/L、0.5mg/L,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规定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mg/L、650mg/L、2500mg/L。
《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控制项目为总汞、总镉等7项第一类污染物以及色度、悬浮物等18项第二类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地方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总体上一致,部分行业执行国家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或在国家行业标准基础上适度收严,同时结合流域内污染特点,新增了硫酸盐、全盐量指标,排放限值为分别为650mg/L、3000mg/L。
《标准》制定后,由什么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标准》执行后,如何判定超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标准》排放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达标判定按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的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其他排污单位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一次监测排放值超过《标准》规定限值即为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