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针对涉案危险废物量大、涉案赔偿义务人数量多的办理难点,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发挥法律、技术力量支撑作用,厘清案件事实、合理分配责任,推动案件磋商成功,对复杂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一、基本案情
线索来源
2020年9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源县某地块有非法倾倒的不明固体废物,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涉案现场倾倒有数堆固体废物,散发少量刺激性气味,扣押的3辆货车装载有尚未倾倒的固体废物。同年10月,当地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发现场固体废物进行属性鉴别,确认现场倾倒的部分固体废物以及3辆货车装载有尚未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案件移送东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降低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指导当地镇政府通过覆膜遮蔽、四周挖排洪沟防止雨水冲刷导致二次污染事故,于同年12月清理转移现场倾倒的危险废物和被污染土壤9290余吨。
案发现场
评估调查
经鉴定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2059.97万元。东源县公安局联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前往东莞市对倾倒的废物进行溯源调查,后移送东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公检部门的检察结论,涉案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是东莞市四家五金制品加工相关企业,四家企业分别将危险废物违法转移给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曾某等不具有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处置。
磋商情况
2021年11月,经河源市人民政府同意,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本案磋商工作。2022年1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赔偿义务人、鉴定评估机构线上召开第一次磋商会议,并邀请法院、检察院、镇政府参加。因赔偿义务人对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存在分歧,第一次磋商会议陷入僵局,未达成协议。
针对第一次磋商会议上提出的焦点问题,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向案件调查和应急处置人员、东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和参与本案的鉴定评估机构专家了解案件办理细节,争取支持,并就焦点问题分别与法律顾问和市检察院进行讨论,立足《民法典》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影响责任分配的案件事实厘清,同时积极向赔偿义务人普法,鼓励积极担责,做通赔偿义务人思想工作。2022年9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第二次磋商会议,会上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明案件事实、磋商方案理由和依据,并提供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邀请参与本案鉴定评估的专家现场答疑解惑,消除赔偿义务人的思想疑虑,磋商取得成功。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与本案赔偿义务人分别签订赔偿协议,并对分期履行的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磋商会议现场
修复及赔付情况
经过清理处置,现场环境风险源已经消除,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相关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经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涉案地块在清理完成后已复绿。截至2023年10月,赔偿义务人已赔付1467万元。
修复后现场情况
二、经验启示
精准溯源,为落实“应赔尽赔”打牢基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固体废物污染类案件中,基于全链条打击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结果的责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固体废物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介绍人、倾倒人等。本案中,东源县公安局联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介绍人精准溯源,避免只追究倾倒人的责任而因倾倒人赔付能力不足导致追偿不到位。
法律与技术有机结合,精细划分责任
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划分是妨碍磋商成功的“拦路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本案中,第一次磋商会议因赔偿义务人对责任划分存在异议而未能磋商成功。对于争议焦点,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借助法律和技术力量,通过确定共同故意以及各赔偿义务人违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精细划分责任,并邀请法律顾问和鉴定评估机构专家为磋商会议保驾护航,促使赔偿义务人认可责任划分并推动赔偿协议的成功签订,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树立了典范。
三、专家点评
本案中,对于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磋商难、责任区分难的问题,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厘清工作思路、改进磋商技巧、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技术支撑和部门协作多措并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推动了磋商成功和赔偿责任的清晰划分,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