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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通报2起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1-02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1/0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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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物

12月28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01 自贡市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7月18日,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兜山镇宝峰矸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隧道窑正在生产,脱硫系统未运行,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隧道窑实施查封,作出罚款34.8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02 乐山市五通桥区恒之鑫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应急减排措施案

2023年12月3日至15日,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12日,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根据区经信局提供的用电异常数据,对管控清单内的乐山市五通桥区恒之鑫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数控雕刻机、1台推台锯正在进行机加工作业,未落实《乐山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该公司下达查封决定书,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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