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提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建设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和市县数据共享。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