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1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
《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为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办法》提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选型合理;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稳定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和补全有效传输率均应达到95%及以上。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