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开征求《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2月15日。
《意见》提到,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属于矿产资源,具体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海南省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种类、利用价值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公布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分类处理费用。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