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3日,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3月1日施行。
《办法》适用于安徽含山县含城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用。
《办法》提到,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居民住宅生活(含暂住户)按用水量计价征收,随水费同时征收。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定额征收,编入县财政局预算。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子商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定额征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年定额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全文如下:
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马鞍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含城主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一)居民住宅生活(含暂住户)按用水量计价征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征收。
(三)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定额征收,编入县财政局预算。
(四)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电子商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定额征收。
(五)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年定额征收,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或委托代征。
第八条 县城管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县税务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县税务局和代征、代收、代扣和代缴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
(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城市低保对象需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民政局定期予以定额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