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安徽省发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分级、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结果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养殖水面小于10亩的连片养殖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管理应执行本文件。单个养殖水面小于10亩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标准》指出,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水产养殖单位应遵循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路径,推进水产养殖尾水和底泥的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应科学投放饵料、药物和微生物制剂,使用饲料、兽药和微生物制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处理模式。水产养殖池塘宜连片治理,养殖尾水宜集中处理。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