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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印发!

日期:2024-02-2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2/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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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 噪声污染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内容提到,严格工业企业选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确保排放噪声的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应采取措施等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强化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行为要强化对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对在夜间违法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监督执法。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鲁环发〔2023〕18号)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二、划定区域

本次划定工作根据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结合《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共划定一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具体范围和相关信息见下表,区域图见附图。

三、管理规定

(一)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

1.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周边配套设施,优化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因地制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声环境质量。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强化校内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区规管办、区教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二)深入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严格工业企业选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确保排放噪声的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工信局按职责负责)

(三)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3.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应采取措施等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4.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全面治理,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强化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行为要强化对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对在夜间违法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5.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连续施工作业管理,完善夜间施工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等要求,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及公告公示。(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6.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铁路等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城市道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高速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公路、城市道路等的,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强化对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等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保养,减少振动、保障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路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管办按职责负责)

7.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向社会公告并设置相关标志、标线。鼓励在重点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负责)

(五)深入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8.强化文化娱乐、体育、餐饮、酒吧、宠物店、门窗店等经营场所监管,完善相关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切割设备等的监管,引导相关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9.加强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按职责负责)

10.强化对文体活动场所及其管理者的监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加强对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等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11.推动新建居民住房噪声防治。优化房屋结构设计,确保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等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避免因房屋结构引起室内噪声问题。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并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细化住宅区噪声源管控。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充电桩、充电柜、备用发电机、空调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加强对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未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及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的执法监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加强对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其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按职责负责)

13.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指导,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对饲养宠物、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劝阻、调解无效,经相关部门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担当作为

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压实责任,部门协调,严格落实本方案各项要求,提高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质量。

(二)细化管理,强化监督

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响应规则,确保各类噪声污染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推动全区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随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附图: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示意图

附图

福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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