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该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核算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特定低碳情景下的碳排放基准线和减排量,且未申报国家方法学的方法规则。优先开展绿色出行、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研究和申报。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及时修订。该办法所称的项目核证减排量,是指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计算,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减排量。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普惠项目申请主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权属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并协商一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通过履约抵销、碳中和等方式消纳后注销,不可以重复使用。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