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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日期:2024-03-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3/0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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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费 垃圾治理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

内容提到,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居民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经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可参照本标准收费。征收时间为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按《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发改〔2023〕158号),从2023年10月1日起规范征收,其他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从2024年4月1日起规范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北川发展供水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安昌自来水厂、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进行代征(详见实施细则),每月代征单位应开具财政票据,建立管理台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

全文如下: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知

北府办发〔2024〕5号

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大居民及经营户: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区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0〕6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居民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经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可参照本标准收费。

二、征收时间

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按《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发改〔2023〕158号),从2023年10月1日起规范征收,其他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从2024年4月1日起规范征收。

三、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

四、征收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北川发展供水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州区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安昌自来水厂、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随水费进行代征(详见实施细则),每月代征单位应开具财政票据,建立管理台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

五、缴费义务

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六、减免规定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民政部门认定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行减半收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减征、免征、缓征垃圾处理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征、免征、缓征垃圾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特此通知。

附件:1.收费标准

          2.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附件1

收费标准

附件2

北川羌族自治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一、收费范围

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居民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经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可参照本标准收费。

二、收费标准

按《北川羌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北发改〔2023〕158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1.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金融机构、学校等)、社会团体,由县税务局核实人数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3.经营性商业场所(包括商场、五金、交电、百货、副食、土产、日杂、建材、维修、店铺等)由县商务经合局核实面积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餐饮服务业由县商务经合局核实面积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网吧、话吧、酒吧等)由县文广旅局核实面积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宾馆、招待所、旅馆等住宿行业由县商务经合局核实房间数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在供水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各行业商户提供房产证、租房合同等有效证明)。

4.医院由卫健局核实病床数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5.停车场、洗车场由县商务经合局核实面积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6.车站由县交通运输局核实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7.集贸市场按处收费,由县税务局核实垃圾量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8.猪牛羊屠宰场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9.对民政部门认定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行减半收取。在缴纳水费时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申请免征或减征,一年一核。

10.用水户按月小于1吨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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