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成功审结浙江首例认购“蓝碳”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被告黄某某、虞某某购买241.68吨海洋渔业碳汇,用于修复因非法捕捞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2023年6月,正值浙江海域“休渔期”,渔民们早已谢洋归来,海洋渔场也得以休养生息。6月8日的一个早上,天刚蒙蒙亮,黄某某、虞某某驾驶一艘“三无”渔船出海捕捞,船上用的是最小网目尺寸为37毫米的流刺网,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属于禁用渔具。作业过程中,两人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海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6351.6元,其中直接损害1058.6元,间接损害5293元。据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两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渔业资源受损后,当前主要的修复方式是增殖放流,但该种方式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择合适的时机投放鱼苗,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为探索更丰富更便利的海洋环境修复方案,多渠道、全方面守护“碧海蓝天”,宁波海事法院通过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向两被告提出以购买“蓝碳”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方案。
据了解,“蓝碳”是指利用海洋活动以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蓝碳’可以有效去除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升海洋生态养护水平,购买‘蓝碳’也日益成为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后的重要替代性修复方式。”该案承办法官刘红介绍。
经过法官居中调解,检察机关与两被告达成调解,由两被告通过购买“蓝碳”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承担购买“蓝碳”的资金6351.6元。随后,两被告与苍南县沿浦镇政府签订协议,以6153.6元的价格购买241.68吨海洋渔业碳汇,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现已全额履行。
“蓝碳”作为新型海洋生态修复方式,在海洋环境司法实践中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本案审理为契机,宁波海事法院将推进构建完善的“蓝碳”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蓝碳”司法保护“浙江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