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
内容显示,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纳入2020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核算的、2015年以来已取得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的,且涉VOCs总量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及试点区域有地方管理要求的其他排污单位,应纳入初始排污权核定范围。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对2024年1月1日后,纳入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管理类别,且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削减替代制度,并按要求完成排污权交易。以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应与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
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开展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