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8日。
内容提到,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入厂分析、收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物技术指标控制和运行管理要求。
文件适用于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污染控制,可作为与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应严格区分废活性炭来源和原用途,进行分类回收。废活性炭运输前应进行包装,并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废活性炭包装物应防水、耐压;在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封口严密,确保包装完好,无遗洒。应合理设置废活性炭及次生危废的贮存面积,废活性炭应分类分区贮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应有效收集及处理,综合利用经营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8597、HJ 2025的规定。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载链接见附件),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4月18日前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发至联系人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请予支持为感。
附件: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
2-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3-《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