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四川雅安市汉源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汉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
内容提到,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汉源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全文如下:
汉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汉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第七条 汉源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汉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带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无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由县内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管理带动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一条 汉源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 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每年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汉源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汉源生态环境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