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求截至2024年6月6日。
公告显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已经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只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收集暂存设施。采取公司加农户模式进行畜禽养殖的,公司应当协助农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对养殖专业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散养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草拟了《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为充分体现民主立法、公开立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三、意见征求截至2024年6月6日。提出修改意见的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寄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并注明建议者的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对我们立法起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鼎晟大厦辅楼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603室
邮编:541199 电子邮箱:glsthj_fgk@guilin.gov.cn
电话:0773-3820478
附件: 1.《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及其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健、住建、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层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禁养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
第七条【配套设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已经委托第三方代为进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只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收集暂存设施。
采取公司加农户模式进行畜禽养殖的,公司应当协助农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九条【恶臭气体管控】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采取科学选址、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生物吸附、过滤等措施,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降低恶臭气体对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保存养殖原始记录、建立养殖档案,并定期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有权对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违反禁养区规定的责任】违反第六条第一款有关禁养区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养殖专业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散养户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违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规定的责任】违反第七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合格或者设施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一)对养殖专业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散养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法排污责任】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殖专业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散养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恶臭气体管控规定的责任】违反第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殖专业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散养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责任】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殖专业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散养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用语解释】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垫料、冲洗水、动物尸体、饲料残渣和臭气等。
(二)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以下的,生猪存栏三十头或者年出栏五十头以上、奶牛存栏五头以上、肉牛存栏十头以上、蛋禽存栏五百只以上、肉禽存栏一千只或者年出栏二千只以上、羊存栏三十只或者年出栏五十只以上(其它畜禽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的畜禽养殖户。
(四)散养户,是指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下,生猪存栏五头、奶牛存栏一头以上、肉牛存栏二头以上、家禽存栏一百五十只以上、羊存栏十五只以上(其它畜禽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的畜禽养殖户。
前款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畜牧业发展情况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桂林市人大常委会“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专项立法计划》《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23年立法调研项目《桂林市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列为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初次审议项目,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起草。根据《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立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必要性和依据
(一)立法的背景
目前,国家有关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规定比较完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立法规定比较欠缺,我市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据仍然不明确。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经过前期调查、审慎研议,并参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相关设区市的立法经验,拟将立法项目名称由原《桂林市畜禽非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修改为《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并于《桂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立法调整范围限定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
(二)立法的必要性
1、填补立法空白、明确管理依据
近年来我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日益严重、引发纠纷日益增多,我市地表水水质保护所面临的重要威胁之一,就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行为所带来的面源污染问题。当前全国性、地方性立法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畜禽养殖主体的基本义务、畜禽养殖禁止区的划定规则、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的特别保护、畜禽养殖场所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规范、恶臭气体管控的基本要求、畜禽养殖档案的信息报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问题都尚未加以明确规定,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我市开展本项立法工作,可以填补规则空白,为管理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2、“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的要求
我市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岩溶山水游览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还拥有世界上最优美独特的喀斯特山水景观源——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峰丛、峰林、地下河、洞穴系统交错,地表崎岖、沟壑纵横、溶洞遍布。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恶臭等污染一旦处理不当,极容易对漓江流域、喀斯特地貌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造成严重污染。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的重要指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市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及时性、必要性。
(三)立法的主要依据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的规定,主要参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等立法以及自治区层面有关畜禽养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广东省茂名市、四川省自贡市、辽宁省大连市、湖北黄冈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本项立法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调研项目后,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资料搜集、查阅文件、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全国性、地方性立法现状进行了综合研究和探讨,完成了立法草案起草的前期调研。
2023年5月31日至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农业农村委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赴临桂区、永福县、荔浦市、平乐县、雁山区开展专项调研,和县区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干部以及乡镇干部、村委干部和养殖专业户举行座谈,广泛了解情况,倾听基层干部的管理需求和相对人诉请。2023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就本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成熟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情况进行汇报说明。2024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初稿,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在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4月召开由生态环境局和司法局专班工作人员以及广西师范大学立法专家参加的并拟于5月初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立法拟设定的主要措施
第一,区分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进行管理,划分标准参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并参考广西贵港市等地的立法规定。
第二,明确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明确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的规定。
第三,划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立法的规定。
第四,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配套建设符合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为2022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的规定。
第五,建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向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养殖档案信息,主要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第六,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污染,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立法的规定。
(二)立法的架构、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遵循“小切口”立法思路,不设章、节,共包括十八个条文,主要内容依次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基层自治;禁养区;配套设施;废弃物处理;恶臭气体管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执法检查;违反禁养区规定的责任;违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规定的责任;违法排污责任;违反恶臭气体管控规定的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责任;用语解释;生效时间。
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加以拟定,其实施具备较好的条件。首先,当前全国性、地方性畜禽规模化养殖及其污染防治立法已经较为完善,相关执法、管理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养殖废弃物贮存、粪污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相关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南或者标准,也可供借鉴。最后,本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开展,也获得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基层政府、畜禽养殖相关主体的支持。预期该项立法将能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草案征求意见稿》着眼本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污染、固废污染、恶臭污染等突出问题,对当前全国性和地方性立法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补白”和“优化”。其中有如下问题需特别说明:
(一)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划分标准
《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进一步区分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其中“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以下的,生猪存栏三十头或者年出栏五十头以上、奶牛存栏五头以上、肉牛存栏十头以上、蛋禽存栏五百只以上、肉禽存栏一千只或者年出栏二千只以上、羊存栏三十只或者年出栏五十只以上(其它畜禽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的畜禽养殖户;“散养户”是指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下,生猪存栏五头、奶牛存栏一头以上、肉牛存栏二头以上、家禽存栏一百五十只以上、羊存栏十五只以上(其它畜禽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的畜禽养殖户。
当前全国性立法、规范性文件都未明确“养殖专业户”以及“散养户”的界定标准,自治区立法乃至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也尚未涉及。《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规模养殖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广西贵港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四川省自贡市、湖北省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对“养殖专业户”以及“养殖散养户”的划分标准。当前其他地方性立法大多规定养殖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为“养殖专业户”,养殖生猪年出栏10头以上、50头以下为“散养户”,对生猪之外的其他畜禽类型基本采用“猪当量”折算。
(二)关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对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
关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其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限制规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这些规定,参考广西贵港市、四川南通市、江苏无锡市、湖北黄冈市等地的规定,进行了禁养区具体范围的划定。
(三)关于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的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违反禁养区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定、废弃物处理规定、恶臭气体管控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设定,在出现相关违法行为时,一般均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在违反禁养区规定的情况下,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同类违法行为中,一般对养殖专业户的罚款幅度较重、对散养户的罚款幅度较轻。至于具体罚款幅度的设定:首先,遵循上位法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其次,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根据守法成本、违法后果设定;最后,参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外省市相关地方性立法对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设定。
六、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截至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对我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及纠纷情况进行调研、统计,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难点、地方性特点进行系统分析。与此同时,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相关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基层干部、村民自治组织、养殖户的不同意见,确认各方主体对立法工作的支持态度,另一方面也听取了各方主体希望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妥当处理基层民生与生态环保目标之间关系的不同呼声。2024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发文征求立法意见,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约五十余条,经过逐条讨论后,将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吸收进《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