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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00万元!贵州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日期:2024-05-1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5/1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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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厨余垃圾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贵州务川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

内容指出,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核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在签订后七日内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取得回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在签订后七日内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取得回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产废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产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厨余垃圾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851--25622780

邮箱:1150561216@qq.com。

附件: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务川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务川自治县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厨余垃圾收集处置管理,实现垃圾分类,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物、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务川自治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产废单位。

厨余产废单位是指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厨余垃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及厨余垃圾管理中的协调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执法查处工作。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厨余处置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厨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用未经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饲养禽畜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第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餐饮服务行业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负责督促、监督所管辖的产废单位落实本办法之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治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管理坚持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厨余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处理根据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四条 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原则。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核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机械设备设施、车辆停放场所,有专用的厨余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车辆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功能。

(三)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工作的经营者,并向其颁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厨余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三)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四)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设施和资质、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七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在签订后七日内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取得回执。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台账,正式、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等情况。

第十九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遵循就地、就近属地化管理原则,未经许可严禁跨区域处置。

(二)厨余垃圾必须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定点投放,单独收集、储存、运输、处置。

(三)厨余垃圾投放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及时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产废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随车携带批准企业出具的《务川县厨余垃圾准运证》,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厨余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厨余垃圾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油脂收运车”。

(二)不得将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实行完全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厨余垃圾,当日运送至厨余垃圾处理厂。

(五)每月定期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运输的厨余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厨余垃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处置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厨余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如遇设备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保证厨余垃圾处理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并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七)每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送厨余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报表。

(八)制定厨余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十)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厨余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厨余垃圾提供给未取得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将厨余垃圾排入城市下水道、城市道路,河道等公共场地或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禁止厨余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县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并对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投诉和举报制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设置投诉电话,将群众反映问题收集后交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县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厨余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产废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五)产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产废单位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厨余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行为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部门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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