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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贵州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4-05-28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5/2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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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垃圾处理 工业固废

近日,贵州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5日。

内容指出,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含建筑施工、工程拆除、房屋装修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台账,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与排放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当取得运输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行驶及装卸记录、卫生定位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

全文如下: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5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电话

联系人:康际;电话:0857-8632233

(四)电子邮件

请发至邮箱:bjszjjhwk@126.com

(五)书面意见

请邮寄至: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东1511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科;邮编:551700。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

关于加强毕节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

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毕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总体目标,治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毕节市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二)规范源头管理。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辖区内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含建筑施工、工程拆除、房屋装修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台账,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规范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核准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工程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的措施和目标),与运输、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和线路等事项。

2.规范施工出入口管控。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车辆须冲洗干净、车箱密闭装置应当闭合,有条件的可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鼓励设置视频监控、计量称重等信息化设施,记录车辆出入和建筑垃圾各类、数量等信息。

3.规范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4.规范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居民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居民确需自行处理的,按独立排放单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并及时组织清运。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域,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作为排放单位,在辖区内设置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并统一清运。

(三)加强运输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建立运输单位台账,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与排放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当取得运输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行驶及装卸记录、卫生定位等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2.加强道路管控。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及路线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全程密闭,沿途不得泄露抛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保持卫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四)加大末端治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管理,建立处置单位台账,完善用地、环评、处置核准等手续办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与排放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前,应当取得处置核准文件。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有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设施,有配套的排水、消防等设施,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消防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各地应当公开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名单,供排放单位选择。

2.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

3.提升建筑垃圾利用水平。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利用处理的方式,一是工程弃土,各县(市、区)要规划一批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等<https://www.so.com/link?m=bLf5c6g4Ef3vOr65NdhVApyswEKgiGPzgmkeW3+esyrzSFHdRPxnyLIPlm9NuAM7bycefxKlCNCZKQWp0FMrACi76Y9IIV/8dGCH7KQhlEZI02CnrshQjVgumvjK4AsvWzu56fkVLgsY7k6/ZRWx8tEiHrR6kRxIcvgpYkmFIdQ6mnck93qAa1cmDp2DMsiNd5nZunbHHVHqzf4il/9MjCwG32hy61ui68zB40ae1s+CL2LrRVJE+z2VVC1PdKg6dz9zYAl6qfipzGmNb8UzHgpNuMJijRnyJJpTyUKzY9CY/o7o3dApQrkjnc+aaBZXg>项目,简化手续办理,用于工程弃土就地项目绿化、建筑工程、道路回填后,剩余部分处置场所。二是装修垃圾,各县(市、区)要确保至少有1个符合环保和相关标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用于填埋处理装修垃圾和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三是工程拆除,要加强政策引导,建设一批建筑垃圾分拣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将工程拆除的金属、木材等分拣回收,废混凝土等破碎再处理,生产符合建筑标准的再生砂、 再生砖、 再生筑路材料、 再生混凝土等再生建材。四是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发挥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带动作用。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厘清工作职责,明确管理内容,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统筹部署、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各市直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县区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规划、建设、监管,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用地审批问题,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工作;工信部门统筹协调落实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造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车辆经营许可办理和运输管理,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农村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置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明确建筑垃圾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配齐配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的必要执法力量。要认真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标准,保障建筑垃圾市场管理稳定运行。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好的经验做法,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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