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浙江松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
内容显示,该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清运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位市民: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如有异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请寄到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公园路9号;邮编:323400),并在信封上注明“《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提出意见:0578-8807585
三、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410152478@qq.com
附件:附件1:《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部门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监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源头管控,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负责标化工地管理标准的细化、实施;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备案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加强建筑垃圾执法工作,定期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县域外建筑垃圾偷倒于松阳县未赋权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负责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的核准;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中的黄标车、非法改装、无证驾驶、无牌套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负责对有群众反映或巡查发现有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的,通过监控视频系统锁定违法车辆后,抄告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以“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并侦办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等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保障工作;负责督促代建主体做好开发区范围外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的源头管理;负责督促管护主体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开发区范围外的储备土地管护,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涉及林地占用的审批;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耕地、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查处和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营运货车、水运接驳监管;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运输公司资质审核及道路运输许可,加强运输公司及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上运输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超载、超限(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违法运输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负责建立常态化的江河库区水域及河道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河道及库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对违法行为抄告相关部门;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河湖水域的查处和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
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的源头管理;负责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管护,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原则,负责辖区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应当避免产生污染,并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四)自建住房或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产生者可以联系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清运,也可以自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代为联系处置。
(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备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七)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三、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县建设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单,并定期在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清运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因突发情况无法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及时向县建设局申请临时变更时间和路线。
四、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一)根据建筑垃圾消纳需要,将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纳入建筑垃圾相关规划中,并保障设施用地需求。
(二)在全县范围内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转运点)。县城规划区内设立两处及以上临时堆场,由县建设局负责设立;各乡镇(街道)原则上在辖区内设立建筑垃圾转运点;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转运点)由设立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管理规范另行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责任区内指定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转运点)设立单位应当汇总临时堆放指定地点并在辖区内公开。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四)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在政府工程建设中鼓励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如用于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五、监督管理
(一)本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由县建设局统一规范格式。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2号)要求,依托“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三)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收费情况由县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四)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临时堆场(转运点)建设运维、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等。
(五)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回避、阻挠监督检查。
(六)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举报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七)支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的舆论监督。
六、附则
(一)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活动,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此,我局拟定了《松阳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我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结合2022年、2023年省市出台的建筑垃圾相关管理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于4月15日形成初稿;
4月17日,我局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反馈的意见,予以采纳完善;
4月24日,《办法》提交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预审查,反馈意见3条,我局均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明确和完善各部门职责,从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运输管理、消纳管理等方面完善,推进建筑垃圾闭关管理。
四、拟制定的主要政策
1.较2022年出台文件新增条款
(1)《办法》第一条总则的部门职责中,增加两个部门职责,分别为: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浙江松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产生建筑垃圾工程的源头管理;负责建立巡查制度,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管护,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收储土地上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行为。负责对开发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2)《办法》其他新增4条,内容主要涉及工程施工单位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公示、处置(清运)核准、电子转移联单的运用以及车辆出入工地要求等内容。
2.较2022年出台文件变化条款
(1)《办法》第一条总则变化内容主要为:《办法》适用范围,变化为松阳县域范围内。部门职责中,根据部门职能,对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9个部门职责进行了补充。
(2)《办法》其他条款变化内容主要为:《办法》第三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中,补充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运输要求,明确了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内容。《办法》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中,完善了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堆场(转运点)、资源化项目社会资本引入和审批以及资源化项目产品应用相关要求和内容。
3.较2022年出台文件取消条款
(1)《办法》第一条总则的部门职责中,因已成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故取消“各职能部门成立协调联动机制”条款表述。
(2)《办法》第二条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中,因《办法》中其他条款有相关表述,故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由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表述。
(3)《办法》第四条建筑垃圾消纳管理中,因执行“电子转运联单”制度,已有接收登记流程,故取消“(五)县建设局应当指导建筑垃圾利用企业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会同县经济商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条款表述。
(4)《办法》第六条附则中,因《办法》适用范围变化,故取消“松阳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可以 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表述。
4.其余条款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