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巿水务局、成都巿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巿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安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内容指出,安放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前应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需严格控制规模,明确出水标准、使用年限和替代措施, 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 委会)批复同意后实施。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年限原则不超过2年,属地应按时序推进替代措施,原则上应如期关停设施,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经属地政府或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延期使用,单次延期原则不超过 1 年。
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应规范设置临时排污口和排污口标志牌,并同步设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处理规模 500 吨/日(含)以上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和关键水处理单元视频监控装置。500 吨/日以下的临时应急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