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安徽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12日。
公告显示,该办法适用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主要范围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四种类型。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属地政府报送工程渣土供需计划后,方可处置。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审批许可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综合利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7月3日—12日。(为规范化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加快建筑垃圾管理法制化进程,因情况紧急,征集时间压缩为10天。)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jdxcgj@126.com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旌德县旌阳镇河东中路195号,联系电话:0563-8601875,邮编:242600。
附件: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旌德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主要范围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四种类型。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三)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四)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规范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管区域管建筑垃圾、管行业管建筑垃圾、管项目管建筑垃圾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负责”和污染 担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建筑垃圾管理排查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住建局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主体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县住建局牵头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运输线路审批工作及批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负责对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设施建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加强公路检查点等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及动态跟踪。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镇建筑垃圾中转站供地,进行规划布点,落实场所用地;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在耕地违法倾倒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督促涉农涉水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负责农田、水域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督促涉林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负责全县森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经开区管委会、黄山东线管委会、各镇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属地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相关执法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集、中转运输
第六条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属地政府报送工程渣土供需计划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审批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申请书;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运输企业资质材料;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接受证明;
(五)运输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住建局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九条 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审批许可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综合利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因施工回填或者现场利用等确需暂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不得混入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做到定期组织清运处置。
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依法编制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做好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行管理,建立全县工程渣土供需调配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本地建筑垃圾产消平衡;负责配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对使用环节的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等,积极协助申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的落实,将推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有奖举报,依据《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偷到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0563-2132405)。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制定和落实有奖举报、巡查管控、责任包保、通报整改、联合执法、问题移交、交办督办、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考核考评,压实镇村(社区)两级责任,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筑垃管理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