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8月3日,为期30天。
公告显示,居民以是否产生自来水水费为依据,据当地供水企业提供的实际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上门征收或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具体收费对象以收费部门核定为准。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含大站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3元,其他墟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1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属地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收缴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其中部分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我局根据复函对《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3日,为期30天。
二、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3-2201602;
邮寄地址及邮编: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和谐路东50米住建大楼5楼511室(邮编:513000)
附件:《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5日
《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
(最终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英府办〔202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废弃物。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居民类住户(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协调指导。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含大站)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工作,以上简称“收费部门”。
市财政、发改、住建、教育、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收费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民以是否产生自来水水费为依据,据当地供水企业提供的实际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上门征收或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具体收费对象以收费部门核定为准。
第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含大站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3元,其他墟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1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物业小区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每月产生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的,市区(含大站镇)按30元/间/月计征,其他墟镇按25元/间/月计征;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市区(含大站镇)按20元/桶计征,其他墟镇按15元/桶计征,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按月计费,计费的依据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由市环卫处、镇(街)收费部门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实际营业并产生生活垃圾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门收取。
第八条 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含其他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类计征。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且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市区(含大站镇)按25元/间/月计征,其他墟镇按20元/间/月计征;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市区(含大站镇)按20元/桶计征,其他墟镇按15元/桶计征,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经营面积(以测量面积为准)大于50平方米的,按经营面积计算,市区(含大站镇)按0.7元/㎡/月计征,其他墟镇按0.5元/㎡/月计征,按月计费。由市环卫处、镇(街)收费部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计算,每半年核定一次。由供水企业代收的经营场所当月没有产生用水量实际营业并产生生活垃圾的可下月追收或者上门收取。
第九条 除市区(含大站镇)以外其他墟镇固定摆卖摊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计征,每次2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十条 经收费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市区(含大站镇)每桶(240L)10元,其他墟镇每桶(240L)8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对征收范围内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持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属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免收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对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无产生水费的经核实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免收当次抄表时代征的垃圾处理费。
未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包括物业小区二次供水)的居民住户无产生水费的由用户自行向相关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无人居住或者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情况可免收当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
对由供水企业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按照居民收费标准,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
对由供水企业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非居民,由收费部门核定计算每月收费金额并书面告知用户,告知期内无异议的委托当地供水企业代收。自来水一表多户的按实际户数和核定金额合并收费。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二次供水居民小区、小区临街商铺、商业广场及市场等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如物业服务单位无法代收代缴的,则由住建、属地政府管理的相关部门核定居民户数与小区各商铺收费金额合并计费,由供水企业从其一次供水户按标准代收代缴。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行政区域收费部门委托代收的应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的标准;
(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收单位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向缴纳义务人提供正式票据。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通过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足额按时上缴至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属地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