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7月17日。
内容显示,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产生的碳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细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的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7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dqhbhzx@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应对气候变化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2636345;
4.传真:010-6845321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