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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发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2024-07-19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4
07/1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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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7月17日,内蒙古乌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乌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城市建成区建筑、市政、拆除等工地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目标明确,到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3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不超过8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4.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全文如下: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生态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强化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推动自治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力量。

(二)基本原则

——绿色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落实生态安全,保护主体功能,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保持绿色发展战略定力,坚持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精准施策。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持续开展攻坚行动,精准研判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识别关键性污染来源,分行业、定类型对大气污染进行精准施策。

——突出重点。重点控制秋冬季季节性污染和夏秋季臭氧污染,强化VOCs排放管控,持续组织开展夏秋季臭氧攻坚,解决臭氧居高不下问题,聚焦区域面源无组织排放问题。

——协同治理。提升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污染防治成效,提升环境质量。利用综合协同治理技术手段,聚焦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强化VOCs和其他污染因子协同控制,深化对各类排放源管理。推进氨排放控制,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PM2.5浓度不超过31微克/立方米,PM10浓度不超过8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4.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准入标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工艺技术装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坚持做大总量与调优结构并重,按照“巩固煤焦、提升化工、培育战新、拓展装备、优化传统”的思路,全力打造现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2个产业集群和精细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现代能源、可降解材料5个全产业链群。推进煤焦和氯碱化工耦合发展,加快推进总投资582亿元的5个BDO一体化项目及配套项目建设,建成国家级BDO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力争成为全球最大的BDO一体化生产基地和BDO产品交易平台、标准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 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我市现有产业集群整治提升方案,并于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按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制定,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产业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积极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下降20%、10%,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1.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进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光伏治理”、园区绿色供电等项目。全面提升新能源发电调峰能力,加快推进建设国轩5兆瓦电池集成项目、轩华绿色供电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等项目,力争将内蒙古海勃湾甘德尔抽水蓄能电站纳入国家抽水蓄能电站中长期规划,争取在2028年底前建成乌海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依托乌海及周边地区布局的5个大型新能源发电基地项目,全面启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能源消纳基地建设,推动阿电入乌首批400万千瓦保障性跨区域新能源合作示范项目落地见效,力争到2025年底新能源合作装机总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以上,构建起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能源消纳基地。立足氢能发展基础,加快推进上游煤焦化制氢和风光制氢等制备项目、中游制氢加氢一体站和油气电氢四位一体综合能源岛等加注项目,下游氢燃料电池汽车等应用项目进度,形成上、中、下游的氢能全产业链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供热燃煤锅炉排查拆改,建成区全面淘汰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并且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65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工业园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生物质锅炉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原则上2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1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淘汰热效率低、装备落后、自动化水平差、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工业炉窑。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到2025年底前,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强煤质监管,严禁燃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煤炭及制品。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到2025年建成区清洁供暖率达到98%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1.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继续落实“公转铁”货运增量要求,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充分发挥现有铁路运输效能,区域内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大力发展联程联运,打通快速公路瓶颈,连接断头路,实现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高效循环。(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开展清洁化运输试点城市建设,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实施国VI机动车、国IV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VI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禁止超标排放移动机械进入已划定的控制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加强油品进口、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能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海海关等部门按分工负责)

(四)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

1.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城市建成区建筑、市政、拆除等工地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段施工。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杜绝渣土车超高超载运输。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加大对车流量较大重要路段冲洗保洁频次,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海勃湾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乌达城区、海南城区达到70%左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矿山企业开采、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抓好矿区煤层、排土场自燃和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可收集量。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落实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开展含VOCs物料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厂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高浓度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季节性调控,5—9月臭氧污染高发季节,深入开展VOCs治理攻坚行动,引导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市政设施防腐、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计划,尽量错开臭氧污染高发季节、时段施工。(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市钢铁、焦化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对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牛、猪、鸡等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深入落实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各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与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石嘴山市沟通协作,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深化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提高。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石嘴山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继续强化空气质量预报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落实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1.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优化调整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大气环境监测。完善“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建成乌海市“天地车人”一体化城区与污染企业精准监管平台项目。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及时稳定完整传输。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加大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加强大气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研究,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度。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配合自治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配合自治区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等领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做好清洁取暖工作,做好减污降碳协同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对传统产业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落实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做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列入信用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群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全民行动

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国有企业带头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倡导志愿服务行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好城区、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通报、排名工作机制。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运用。强化通报、排名、调度、约谈、督察、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推动自治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乌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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