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江苏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其中近期为2024—2025年,远期为2026—2030年。本次规划范围为扬州市市区范围,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总面积约2305.07平方公里。
目标明确,到2025年底,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政策法规制度基本建立,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形成工程渣土回填利用、工程泥浆干化再利用、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分拣处置利用的分类处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
到2030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5%。扬州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将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绿色低碳、循环利用、高效运行、智慧监管的治理体系全面建立,行业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为建设“无废城市”以及“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全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2024—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规划
(2024—203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统筹部署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健全完善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满足在规划期内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和相关设施建设的需求,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0年,其中近期为2024—2025年,远期为2026—2030年。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扬州市市区范围,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总面积约2305.07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2、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利用资源化、全程处理无害化,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4、全程谋划,推进分类
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5、强化衔接,充分论证
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6、系统推进,绿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7、《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8、《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9、《江苏省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10、《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年)
11、《江苏省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2—2030年)》
12、《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扬州市区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1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1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17、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治理政策法规制度基本建立,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形成工程渣土回填利用、工程泥浆干化再利用、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装修垃圾分拣处置利用的分类处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
——源头减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扬州市市区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50%,全装修住房比例达到50%。
——收集运输环节更加安全有序和绿色环保。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率达到100%、备案率100%,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车载卫星定位安装率达到100%,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得到积极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实现分类收集、应收尽收、分类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水平与扬州城市发展相匹配。扬州市市区统筹规划建成一批规范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工程渣土消纳场,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覆盖。各乡镇、街道(园区)全部完成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各规划建设1处工程渣土消纳场,满足市区工程渣土应急处置需求;不断推动现状资源化利用设施增强处置能力,提升处置水平。
到2030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5%。扬州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将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绿色低碳、循环利用、高效运行、智慧监管的治理体系全面建立,行业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为建设“无废城市”以及“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第七条 规划指标体系
表1-1 规划指标表
第二章 产生量预测
第八条 产生量预测
本规划现状数据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掌握的历年统计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城市建设、拆除和更新等方面的因素,对规划期末的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
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预测扬州市市区近期工程渣土产生量约812.13万吨/年,远期工程渣土产生量约628.41万吨/年。因工程泥浆产量较小,规划产生量结合工程渣土统一计算。
工程垃圾:预测扬州市市区近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135.35万吨/年,远期工程垃圾产生量约104.73万吨/年。
拆除垃圾:预测扬州市市区近期拆除垃圾产生量约90.30万吨/年,远期拆除垃圾产生量约69.87万吨/年。
装修垃圾:按照每户平均每年产生0.5吨,2.6人为一户为单位进行计算。预测扬州市市区近期装修垃圾产生量约52.88万吨/年,远期装修垃圾产生量约56.73万吨/年。
第九条 处置量预测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及密闭化运输率应达到100%,即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即时运输量应与产生量相同,所有建筑垃圾均为密闭运输。结合扬州的实际情况,本规划对预测的产生量进行折算,结果见下表。
表2-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表2-2 建筑垃圾处理量预测表
(单位:万吨/年)
第三章 收集运输体系规划
第十条 收运模式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采用直运和转运相结合的收运模式。根据建筑垃圾供需信息,采用直运模式就近消纳,暂时无法利用的部分运至工程渣土消纳场应急暂存。工程泥浆原则上应就地干化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运输利用。要全面实施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建筑垃圾消纳接收证明、运输协议(合同)等佐证材料。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主要采用直运的收运模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按照要求在源头进行分类,并集中堆放。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一般通过直运的方式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资源化处理。拆除垃圾鼓励采用“拆、运、处”一体化作业方式。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应执行备案制度。同时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建筑垃圾利用方案、与有资质的资源化利用设施签订的合同等佐证材料。
3、装修垃圾
对于居民装修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建筑垃圾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清运,原则上,需清运至辖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设施统一对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暂存的装修垃圾进行收运处理。对于零星的装修垃圾,可采取市场化方式由符合资质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对于大型装修工程(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装修施工单位应落实备案制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装修施工企业委托符合资质的清运公司直接运送至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末端处理。
第十一条 分类收运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等,宜分类收集。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
2、工程垃圾可根据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3、拆除垃圾可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4、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其分类收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装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应分类、集中收运处置。住宅装修合同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关于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的职责。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应运送至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第十二条 收运设施
1、装修垃圾收集点
针对装修垃圾的收集,规划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并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老旧小区、沿街商铺、公共建筑等,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所在社区负责选取场所,统一设置集中收集点,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对现有堆放处进行美化完善。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设置收集点。装修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同时应做好收集点场地地面硬化,四周做好排水设施,增加上水设施,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
2、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在居所密集的中心城区和乡镇居民居住聚集区建设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集中收集点运往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暂存中转。市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1个乡镇、街道(园区)建设1个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小的乡镇、街道(园区)可以联合建设1个临时堆放点,面积较大的乡镇、街道(园区)可建设2个临时堆放点。
按照要求,扬州市市区共规划45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其中现状保留21处,在建3处,规划新建21处,实现扬州市市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全覆盖。
表3-1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规划布点清单表
第十三条 收运设备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公安部门申办《市区工程车运输道路通行证》,申请成功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同时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交通管理的监控数据,以及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数据,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要达到100%。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运输车配置数量见下表。
表3-2 各类建筑垃圾运输车配置表
第四章 处理利用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及要求
1、调剂消纳
调剂消纳方式主要针对工程渣土。工程渣土主要采用回填的方式实现综合利用,以市场平衡为主。回填的区域,一是需要渣土的施工工地或单位;二是在公园、街头绿地等堆山造景,形成一定高度的假山,创造公园、街头绿地新的观景制高点;三是根据防洪规划、竖向规划,利用需要提高标高的区域进行整体平填。回填的利用方式,最关键的是供需信息的共享,需要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城管等管理部门共享信息,使得工程渣土有适宜的使用渠道,可以节约大量土地。
2、资源化利用
按照可再生性和可利用价值划分:将建筑垃圾分为可直接利用的材料、可作为材料再生或可以用于热回收的材料,以及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三类。
按建筑垃圾类型选择处置方式: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一处理,不可利用废料移至建筑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处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进行区域内调剂消纳。
对于拆除垃圾,其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主要是粉碎后生产再生产品。再生产品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制品,以及再生骨料无机混合物。其中,再生骨料制品为目前最为普及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型式,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再生产品种类,大致可分为再生骨料砌块、再生骨料砖和再生骨料预制品(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
对于装修垃圾,其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主要是进行分拣后的再利用。其中废砖瓦、混凝土等主要利用途径同拆除垃圾;天然木材、纸类包装物、钢材、玻璃、塑料等回收物,分拣后可分门别类地进行专项利用;胶黏剂、灯管、废油漆和涂料及其包装物等有毒有害成分,分拣后应按照危废进行处置;其他胶合木材、石膏板的无法利用的,则进行填埋处理。
3、弃置消纳
填埋是一种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法,需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填埋是一种处理成本低的处置方式,但会占用大量土地,且填埋场会产生有害气体和液体,对环境造成污染。
填埋方式处置需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134-2019)的相关要求,确保填埋场的选址符合环保规定,避开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填埋前,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有害成分,降低对环境的潜在风险。在填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填埋速度和压实密度,防止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和泄漏。同时,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防渗、排水和气体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填埋垃圾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其他方式
焚烧是一种高温处理方法,将建筑垃圾燃烧成灰烬和烟气,不仅能够减少垃圾体积,还可回收能源,但会产生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对焚烧设施的环保要求尤为严格,必须配备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等处理设备,以确保排放的烟气符合环保标准,从而达到高效、低污染的目标。在焚烧前,应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可燃性差的物质,提高焚烧效率。焚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焚烧温度和烟气排放,确保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环保标准。同时,焚烧产生的灰烬应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图4-1 建筑垃圾处置总体流程图
第十五条 处置设施布局
1、选址要求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填埋处置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建筑垃圾处理厂的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5)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6)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7)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8)工程渣土消纳场可选择临时用地。
2、工程渣土消纳场规划布点
扬州市市区内分别在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规划新建1处工程渣土消纳场(临时用地),共规划3处,以满足市区工程渣土的应急处置需求。
表4-1 规划工程渣土消纳场一览表
3、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布点
扬州市市区共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3处。
表4-2 规划资源化利用设施一览表
4、建筑垃圾填埋场
规划1座建筑垃圾填埋场,位于杨庙镇扬州惠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南侧,设计填库容为100万立方米,占地面积为10公顷(150亩)。该选址位于国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现状三调为耕地、草地、沟渠等,规划用地为耕地、草地、沟渠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约100亩,建议后期结合建设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以保障设施落地。
表4-3 规划建筑垃圾填埋场一览表
第五章 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规划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核准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加强源头分类管理,严格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鼓励资源化利用设施从源头介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分类、处置。
加强运输监管,推行电子联单化运输,建立由产生单位、核准部门、运输单位、终端企业等共同确认的多联单制度,明确多联单记录的信息内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地址等)。指导运输企业根据多联单注明的线路、时间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场所,并向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提交经各方会签的多联单,由终点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核实、确认多联单信息。多联单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运输结束后由城管部门备份并存档。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起协同工作机制。加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运行实施有效监管。定期开展积存建筑垃圾排查治理,并采取清理、加固及生态修复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加大违法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对全过程违法行为实施严格查处。严格建筑垃圾跨省、跨市处置监管。加大对出省贮存、处置、利用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力度,积极完善出省、跨区域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执法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了有效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修编、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地、征迁地块源头管控,督促房屋市政工地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分类,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监管考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企业未履行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做好建筑垃圾中混有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根据职能开展公路、航道巡查检查工作,依法实施货运企业、运输车船监管,督促专业工地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督促专业工地施工单位进行垃圾分类。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方面的落实。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制度机制
1、联合执法制度
公安、生态环境、城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2、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建筑垃圾系统化、法治化治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防止污染环境。城管、住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所在地城管部门备案。
4、平衡清运市场价格,探索跨区域消纳政策制度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原则上由政府或国有企业主导建设、运营和管理,也可鼓励社会资源进行联营合建,遏制任意抬高消纳倾倒费用行为,平抑清运市场价格。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市的协调沟通,探索建筑垃圾跨区域消纳的政策制度。
5、绿色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关制度。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完善并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在处置过程中管理活动和跨区域消纳产生的环境污染补偿。
6、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扶持建筑垃圾处置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并在用地、产业发展方面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定,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推广建筑垃圾新能源运输车辆
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新能源运输车辆应用推广政策,大力发展环保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面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
8、激励制度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政府相关资金扶持政策范围内。对符合国家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加强过程运输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加强终端处置监督,包含工程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等终端处理设施处置作业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消纳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终端处置是否无害化、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自然生态等。设立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平台
规划建成建筑垃圾多跨协同、智慧监管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融合项目“智慧工地”系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信息系统,对出土工地、运输车辆、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监控,实现动态感知、智能分析、精准预警和联动处置。
第六章 重点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工作
加强存量治理、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快提升市区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实施分类管理;健全装修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规范政策;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点梳理管控机制和警示标识制度;针对资源化再生产品,制定再生产品强制使用制度、再生产品应用推广的扶持政策等。
2、建立完善工作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包括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核准备案、全过程管理、电子转移联单、运输企业监管、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联合监管执法、执法检查、举报投诉、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机制。完善高位协调机制,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3、加强源头减量
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总体目标。至2025年,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不断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从设计阶段到施工及装修阶段,加强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排放,不断强化职能部门源头监管要求。明确源头污染防治要求,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
4、建立完善收集运输体系
实施分类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优化建筑垃圾收运模式及要求。加快推进各乡镇、街道(园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扬州市市区共规划45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其中现状保留21处,在建3处,规划新建21处,实现市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全覆盖。推动车辆配备优化更新。大力发展环保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面淘汰国三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推动运输车辆安装车载防碰撞和助刹系统、智能限速装置、超重警示装置、密闭提醒装置等,逐步对非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进行更新淘汰,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性和环保性。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各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规范统一,密闭运输,确保不带泥上路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水平。
5、建立完善处理利用体系
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能力。加快推进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3处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以满足市区工程渣土应急处置需求;加快推动现状资源化利用设施扩建,整体提升扬州建筑垃圾综合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不断推动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逐步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由社会公益事业行为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经济行为,由政府履行监管责任。
6、开展存量治理工作
针对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城市品质。
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7、建立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协作,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引导公众监督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违法线索进行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8、信息化建设
规划建成建筑垃圾多跨协同、智慧监管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融合项目“智慧工地”系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信息系统,对出土工地、运输车辆、工程渣土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监控,实现动态感知、智能分析、精准预警和联动处置。
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工程渣土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第二十一条 近期工作目标及重点项目
持续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底,市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拆除垃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终端全类别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建成,基本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研究出台建筑垃圾新能源运输车辆应用推广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近期至2025年,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重点建设项目如下:
表6-1 扬州市区建筑垃圾近期重点项目一览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政策保障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再生产品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细化城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以及循环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与处置备案审核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十三条 组织保障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离不开行政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属于多领域、跨部门的系统性、复杂性工作,既需要依靠各级组织分工合作、明确职责,又需要高位推进、权威统筹、灵活协调,要充分发挥领导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针对建筑垃圾的治理各部门需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建筑垃圾治理财政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项目建设、技术创新、政策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土地保障
结合《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建筑垃圾各类场所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其位置分布合理、便于管理和运营,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工程渣土消纳场的用地性质可以为临时性用地。若该用地被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商定,并提供其他用地替代。
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大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技术保障
落实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数据的实时上报联动机制,确保各个环节的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至监管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流转。
建立数据汇集、分析和共享机制,通过整合各类数据信息,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分类投放、收运、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通过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确保各环节信息政策协调、公开和共享。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落实建筑垃圾管理、控制、监督、利用等政策法规,有效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利用,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划法律地位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十八条 规划变更要求
本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到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本规划解释权归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