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礼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内容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管活动。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必须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许可证,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接收和处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瞒报、虚报、弄虚作假及套取财政资金,给政府造成损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应当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向许可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
全文如下:
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礼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礼政办发〔2024〕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礼有关单位:
《礼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礼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礼县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礼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加工单位等,在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推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
第五条 本县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县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督促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定点处置。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监管许可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餐厨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对收运、处置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做好预算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协助县城市管理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和产生单位的地磅等称重计量设备进行监管;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养殖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泔水饲养动物的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地沟油,以及利用餐厨垃圾及地沟油制售食用产品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力度。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调查工作。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财政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力情况,把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运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管。
县教育部门负责全县教育机构食堂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负责督促、监督所管辖的餐厨垃圾产废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之各项规定。
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许可经营协议。
第十条 许可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费单价、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条件等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许可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标准、处置规模等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必须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许可证,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接收和处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瞒报、虚报、弄虚作假及套取财政资金,给政府造成损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停业、歇业后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预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应急处理方案;许可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应当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向许可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开业前30日向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产生量;每年度12月向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
(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专用容器,保持餐厨垃圾盛装容器完好,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三)餐厨垃圾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裸露存放,不得溢出存放容器,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垃圾;应当将餐厨垃圾投入产废单位自备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防腐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四)设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需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保证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交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六)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和收集、运输单位等信息。
(七)配合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厨房和加工区域、餐厨垃圾存放点安装智能监控管理系统设备,做到全程监控,实时记录餐厨垃圾真实数量及其流向。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确保其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企业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六)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加装GPS定位、车辆内外监控等装置并接入数字城管系统,实时动态掌握其行车轨迹;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企业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因检修等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要提前尽快报告监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应当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品对外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县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随意向市政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五)将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与餐厨垃圾相混合。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区域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禽畜屠宰场、商场、展览展销会、餐饮服务单位、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监管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许可经营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并如实填写监管部门出具的餐厨垃圾转移联单,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诚信综合评价制度,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企业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管理情况和许可经营企业履行合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健、教育、文广旅、住建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县监管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设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未向县住建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向市政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餐厨垃圾,转运期间裸露存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管理、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的收集、运输、处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