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污水管网接纳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 70%以上)进行集中处理的场所(含生活污水应急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厂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先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处理,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并建立污泥贮存、运输、处理等管理台账。原则上不支持跨市(州)转移污泥,特殊情况确需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并向污泥移出地市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新建污水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竣工移交申请,管网运维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新建污水管网未移交前,管网设施由建设单位养护管理。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城建发〔2025〕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对《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