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6日。
内容指出,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到2025年底,泸州市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鼓励“一体化”处理模式。鼓励已核准运输单位开展装修垃圾上门清运业务。鼓励弃土堆填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依法核准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加强备案核准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办理完毕后,在“智慧工地”系统中填报备案和核准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与住建部门信息互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的审核把关,用足用好信息系统开展备案、核准事前资料指导,依法查处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办理产生核准等违法行为。
全面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制定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工作方案,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清单,明确可使用再生产品使用部位,使用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占用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
全文如下: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3月16日前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科提出反馈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科(地址:泸州市交投大楼814,邮编:64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0830-3190620,2277970
3.电子邮箱:57050054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我市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
(一)强化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到2025年底,我市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阶段,增加土石方消纳平衡内容,在满足现状道路和规划道路标高的前提下,合理通过提高标高、以堆坡造景等方式减少工程渣土产生和外运;在设计过程中推广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减少工程垃圾产生。在项目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在施工阶段,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和减量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内容予以监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498-2024)》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落实各项减量化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鼓励“一体化”处理模式。鼓励已核准运输单位开展装修垃圾上门清运业务。鼓励弃土堆填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依法核准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备案核准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办理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办理完毕后,在“智慧工地”系统中填报备案和核准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加强与住建部门信息互通,强化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的审核把关,用足用好信息系统开展备案、核准事前资料指导,依法查处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办理产生核准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建筑工程监管。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通过安装智慧视频监控或调整现有监控设备等方式,实现对工地进出口及进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监控和车牌识别,相关数据接入“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对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标准安装智慧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并接入我市“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建筑工程相关信息系统设备安装费用纳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城管执法部门利用“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查处未办理产生核准、未办理运输核准、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住建部门在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现场审核时,应当查验建筑垃圾备案、核准情况,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城管执法部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工作过程中,产生拆除垃圾体量大的拆除工程,委托单位应督促拆除施工单位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细化拆除垃圾处置的数量、时间、方式、去向等,拆除垃圾已拆未运前,由施工单位做好场地内拆除垃圾苫盖降尘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六)加强装修垃圾监管。装修垃圾运输、处置须由已办理核准的单位承担,外运前,物业公司或业主委托的运输单位须告知属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装修垃圾运输时间、运输线路和处置去向。各区县、园区每季度将本辖区已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装修垃圾运输过程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存在将装修垃圾委托未核准运输单位等违规行为的,及时抄告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纳入对物业公司的信用信息管理内容。(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运输过程监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产生核准前,必须委托已办理运输核准的单位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未办理运输核准的单位。鼓励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必须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并接入“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运输核准前,须认真开展现场核查,确保运输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规范安装、运行正常;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须按照核准的路线避开城市、县城扬尘重点管控路段。运输车辆须随车携带所服务产生单位的处置核准证(产生)和所在公司的处置核准证(运输),并按照报备的时间、线路、去向行驶。(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加强末端处置管理。我市弃土堆填场、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按照规范标准安装智慧视频监控和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并接入“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全过程溯源监管。城管执法部门督促处置单位按照《工程渣土堆填处置技术规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运行规范》做好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处置单位不得接收与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等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九)强化数字赋能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智慧工地”系统、“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功能,增加功能模块,打通数据需求和信息交换,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利用“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开展全过程溯源追踪,末端处置单位将入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数量等信息录入平台,通过平台与前端产生核准情况、运输核准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异常自动推送执法部门处理。在城市道路主要卡口安装智慧视频监控,通过自动识别与已核准运输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发现未核准运输单位和车辆、未按要求路线行驶等问题,及时推送执法部门处理。利用平台对建筑工程运输车辆出场情况与同一车辆到处置单位进场情况进行次数比对,及时发现运输车辆未到指定处置场所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加强全过程执法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定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上路联合执法,组织开展建筑垃圾“黑车”运营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聚焦夜间等敏感时段、国省干道等关键路段、施工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非法运输的高发车种,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建筑垃圾行为;利用“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发现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积极利用公安交警“天网”系统全过程还原违规运输车辆轨迹,并实行“一案三查”(查运输车辆、查源头工地、查处置场所),坚决打击非法排放、非法运输、非法消纳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一)探索工程项目挖填方自主平衡。在住建部门“智慧工地”系统增设模块,确保系统中可填报本项目挖方产生信息或填方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产生量或需求量、使用期限等)。鼓励建设项目之间挖方填方平衡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二)永临结合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严格统筹利用符合条件的土地核准建设弃土堆填场,并严格按照规划范围、标高堆填弃土;堆填达到规划范围和标高后,运营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除和环保整治措施后,封场移交原土地管理单位管理或依法供地。资源化利用设施采取工业用地、环卫用地、租用厂房、与砂石场和建材厂协同建设等方式解决建设问题。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弃土堆填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减少运输半径,降低企业成本。到2025年底,各区县至少建成1个弃土堆填场,江阳区、龙马潭区、叙永县、古蔺县至少分别建成1个资源化利用厂。到2026年年底,泸县建成一个资源化利用厂。纳溪区、合江县跨区域统筹处理机制运行顺畅,全市至少培育2家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全面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制定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工作方案,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清单,明确可使用再生产品使用部位,使用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占用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工地”等评价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工作协调推动机制。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辖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强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融合。2025年6月前,建成并规范稳定运行我市“城市大脑”渣土车管理平台,增加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核准办理前期辅导、后期监管功能,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前端接入全面、智慧识别及时、数据推送有效。加快与住建部门“智慧工地”系统、城市综管服系统、政务服务审批系统、公安交警“天网”系统的接入和整合,实现平台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政务管理局。)
(十六)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细化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接受公众举报,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建立综合评价机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区县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通知从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