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浙江嵊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容指出,围绕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加快落地一批具有引领性、标志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分别为港口领域、文旅领域、渔农领域、工贸领域、新能源领域、生态领域。
其中,生态领域指出,重点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宕口综合开发等生态产业项目。
内容还指出,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重点支持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按建安投资纳统金额3%—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点支持领域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给予融资支持,单个项目当年度获得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LPR的70%,且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重点支持领域项目购置产线设备、大型装备、新型船舶(新能源动力船、新型燃料加注船、江海联运船等)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单体(项)设备、装备购置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购置费用的10%—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的,配套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10万元奖励。
全文如下: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嵊泗县促进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嵊泗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舟山市现代海洋城市建设“985”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舟委办发〔2024〕21号)和《嵊泗县“1615”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嵊委办发〔2024〕25号)等文件精神,聚焦聚力“创新强县”战略,围绕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加快落地一批具有引领性、标志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领域及范围
(一)港口领域。重点支持港口服务、航运服务、新型燃料加注等现代海事服务项目。
(二)文旅领域。重点支持医疗康养、高端度假、海上运动、“三游”(游艇、游帆、游船)俱乐部等现代海洋旅游项目。
(三)渔农领域。重点支持大型深水网箱养殖、智能养殖工船、工厂化养殖、生态设施农业、育种育苗等现代渔农业项目。
(四)工贸领域。重点支持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项目。
(五)新能源领域。重点支持深远海风电、漂浮式光伏、波浪能、潮流能,以及绿色氢氨醇制备等绿色能源项目。
(六)生态领域。重点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宕口综合开发等生态产业项目。
二、支持类别及内容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重点支持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按建安投资纳统金额3%—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重点支持领域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给予融资支持,单个项目当年度获得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LPR的70%,且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重点支持领域项目购置产线设备、大型装备、新型船舶(新能源动力船、新型燃料加注船、江海联运船等)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单体(项)设备、装备购置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购置费用的10%—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的,配套给予100万元奖励。
4.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对重点支持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对照投资协议约定,提前6个月开工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提前6个月投产运营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发挥以商招商效应。通过个人或企业参股方式(股比不低于10%)引进重点支持领域且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按照项目纳统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给予50万元奖励;1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给予75万元奖励;10亿元及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兑现奖励分两次进行,项目开工后,兑现30%奖励金;项目建成投产后,补足全部奖励金。
(二)支持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突破。
6.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重点领域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按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内首台(套、批)装备项目,配套给予10万元奖励。
8.对新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配套给予 50 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的单位,配套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水平利用外资。
9.加大高质量利用外资。对先进制造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实际利用外资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一般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实际利用外资额7.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产业贸易结算落地。
10.对开展贸易结算业务的,原则上根据其产值、营业额等指标,各区块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给予项目要素保障支撑。
11.给予项目审批服务。对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经投资方申请,县级层面组建专班给予企业开办、项目报批、运营许可等专项服务。
12.给予各类要素保障。对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县级层面给予建设指标、交通运输等保障。
13.人力人才专项支持。对重点领域项目投运阶段引进劳动力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在县级人才认定方面允许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条件。
三、附则
14.本政策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企业、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六大产业牵头部门可以在本政策基础上,结合产业实际出台专项扶持政策,量化兑现条件和办法;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项目,由六大产业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审核工作,县财政局依法依规予以兑付。
15.县内政策采取同一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
1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