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权概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环规范〔2022〕3号),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2.排污权有效期及期满相关规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环规范〔2022〕3号),第七条第二款“排污权有效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每5年确权一次”即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另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证办字〔2015〕133号),第十二条“排污权有效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5年。排污权期满需延续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即2021年1月1日前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统一到2025年12月31日。2026年我市将对排污单位排污权新一轮确权工作,排污权到期后需延续的,按照重新确权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3.可交易排污权
2023年12月7日起,我市启动了全市企业和企业间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自全市开展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以来,排污单位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富余、闲置排污权,可以进入我市排污权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富余、闲置排污权来自企业自主减排认定量、企业关停削减量、企业提标改造或项目不再建设等情形。排污单位需关注自己排污权使用情况及有效期限,2025年底前有富余、闲置排污权的,可以投放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4.可交易排污权申请
排污单位申请出让可交易排污权的,要按照《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核算技术大纲(试行)》(冀环综合〔2024〕190号)要求,将《河北省可交易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等审核要件,一并提交相应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出具《关于通过排污权交易主体审核的意见》后,可交易排污权通过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