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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日期:2025-04-28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4/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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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弃电器 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全省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守牢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环境底线,我们将相关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及相关规定以公开信的形式告知如下。

一、明确环境管理责任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1.合法经营:从事废家电等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在未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前,不得擅自从事拆解处理活动。

2.规范处理: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工艺、设备,防止二次污染。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3.污染防治: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处理,清洗废水应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4.拆解产物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一般拆解产物台账记录,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5.数据管理:企业应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贮存、处理等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6.环境监测:企业应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合法经营: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2.规范拆解: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3.污染防治: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确保达标排放。在拆解传统燃料报废汽车前,应抽排燃油、发动机油等气体及液体,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在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前,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

4.拆解产物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1.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用淘汰技术工艺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3.造成环境污染: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未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各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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