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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5-07-22    来源: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7/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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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污水处理 环境保护

《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

辽宁省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将《关于印发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事于2025年8月20日前登陆铁岭县人民政府网(www.tielingxian.gov.cn),对征求用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事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邮箱:tlxstgyx@126.com

通信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0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

2025年7月18日

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铁岭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施运维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筹保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专项预算科目,优先使用中央及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及村屯环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定期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每半年至少一次),设施水质监测项目及标准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负责对设施运行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对设施运维单位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按规定下达、监督设施运维管理补助资金。

第六条县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对设施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设施所在乡镇政府作为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组织运维单位对设施开展运行维护。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乡镇或村工作人员对设施进行运维。

第八条设施所在村委会负责设施周边环境管护,协助监督运维单位工作。引导村民规范排污,制止私接乱排、损坏设施等行为。

第九条运维单位负责配备专业人员,按技术规范对设施开展日常巡查、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工作;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交运行报告。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设施运行要求

(一)正常运行设施

1.设施运维主体要完善运维管理台账,台账包含加药记录、设备维护记录和污泥转运记录等。

2.设施运维主体配合县生态环境局每半年至少一次对设施进、出水水质情况开展监测,重点包含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

3.设施运维主体和主管乡镇政府要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设施进、出水水质超标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设施运维主体不得擅自停运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落实好设施停运期间村屯污水治理替代工作,得到批准后方可停运设施。

(二)封存停运设施:

1.停运条件

村庄常住人口数减少等原因,污水产生量极低,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可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2.停运程序

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条件的,各镇自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设施所在的镇政府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初步审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各有关乡镇向县政府报送书面申请,县政府批复后方可停运,同时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管理措施

设施运维主体每半年对已封存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封存状态,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设施断电设备需做好防潮防锈处理,裸露部件包裹防护,标识明显警示标志,防止误用;相关乡镇要组织完善已封存停运设施所在村的污水治理替代方案并落实;符合设施停运条件的设施,由设施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停运,同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第十一条设施所在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危险设备加装防护罩。

第十二条相关乡镇要定期组织对设施配套管网开展检查,发现渗漏、堵塞等情况要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禁止向设施或其配套管网私接管道或雨污混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涉嫌违法的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制定考核细则,每年开展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年度生态环境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十五条相关乡镇政府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加强对运维单位的评估考核,严格把关设施运维费用的拨付。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应会同设施运维主管乡镇政府,加强对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每2年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评估,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设施运行效能、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提出修订建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附: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清单

铁岭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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