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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5-08-19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8/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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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 碳减排 节能降碳

8月18日,广东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公告显示,实施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在5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鼓励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在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节能报告中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评价依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节能降碳技术与管理措施评价、项目碳排放分析、项目碳排放绩效水平评价及碳排放评价结论等。

强化绿色低碳技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减排的支撑作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深圳市绿色低碳技术、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等推广的高效制冷、新型储能、分布式能源、光储直柔、智能微电网、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绿色低碳技术,并在节能报告中分析所采用的节能降碳技术的可行性和节能降碳效益,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水平。

建设单位应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项目单位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并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比例及供给保障情况。鼓励建设单位积极采购绿电、绿证,积极探索在碳预算管理中的应用。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鼓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在5000吨及以上)的项目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

全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相关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我委牵头起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9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发展处收,联系电话:88121178(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lsfzc@fgw.sz.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编制说明.docx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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