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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日期:2025-09-05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9/0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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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环境保护

9月1日,湖南长沙市生态环境长沙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内容指出,本办法所指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长沙市辖区内已注册、具备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的,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单位)、村级组织(社区)申报的符合长沙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且实施地在长沙市辖区内的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大气(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噪声污染防治以噪声污染治理和噪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噪声控制示范区(宁静小区)创建等为重点。

(二)低碳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低碳减排、低碳技术和产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碳汇、科技支撑项目、能力建设项目等助力推进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区域、断面水质保障,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蓝藻水华防治,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再生水循环利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四)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尾矿库治理、废弃电子产品和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处理设施运维、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营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包括环评审批技术评估与审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及政策研究,环境保护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应用等项目。

(七)省、市部署安排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详情如下:

长沙市生态环境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长环联〔2025〕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为做好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将《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4日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级引导、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加强本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督促推进项目实施及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按要求开展项目核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申报、组织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技术方案)、项目投资预算,应当科学合理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管理、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时整理项目档案材料,提交项目成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接受项目申报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档案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长沙市辖区内已注册、具备健全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的,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单位)、村级组织(社区)申报的符合长沙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且实施地在长沙市辖区内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大气(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噪声污染防治以噪声污染治理和噪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噪声控制示范区(宁静小区)创建等为重点。

(二)低碳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低碳减排、低碳技术和产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碳汇、科技支撑项目、能力建设项目等助力推进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区域、断面水质保障,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蓝藻水华防治,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再生水循环利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四)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尾矿库治理、废弃电子产品和危险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处理设施运维、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营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包括环评审批技术评估与审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及政策研究,环境保护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应用等项目。

(七)省、市部署安排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助力乡村振兴资金商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突出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导向,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考虑分配资金性质,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并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区县(市)项目储备情况及财力差异等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到区县(市),由区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制定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选取项目,给予支持。

1.项目申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计划下发申报指南,公开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组织属地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核把关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2.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局从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专家,分类别对区县(市)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逐个项目进行打分。

3.项目选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通过集体研究择优选取支持的项目。

4.结果公示。项目数量和单位确定后,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集中支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集中拨付专项资金。

(三)对于通过以奖代补或者奖惩考核方式安排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补或者奖惩资金兑付。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验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及时下达,市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资金拨付申请后及时下达资金,资金下达方式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列支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单位或实施方案,报下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1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分局(或局属单位)申请项目核查,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业务部门的抽查;100万以上(含100万,以下发的资金指标文件为准)的单个项目经相关分局(或局属单位)审核后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核查。

经核查合格的,由核查单位出具项目核查意见,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项目单位具体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完成后按程序开展验收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核查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专项资金项目成效验收核查申请;

(二)项目总结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工程验收文件等;

(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年度形成结转和资金结余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开展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执行和绩效情况负责。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2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和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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