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5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执行。
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 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由市级(包括赣江新区,下同)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0 吨以下、5000 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5000 吨以下、1000 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5000 吨以下、1000 吨及以上)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
省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抓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的贯彻落实,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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