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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苏鑫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6-01-27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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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2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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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气治理 固废处理 环保监测

淮洪环表复〔2026〕6号

江苏鑫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淮安市青风环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森(信用编号:BH036625)编写的《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鑫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837号)、江苏省铸造学会《关于江苏鑫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项目工艺先进性的说明》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402-320859-89-01-785667(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5〕199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复兴路西侧、瀚康新材料北侧(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2分6.6833秒,北纬33度19分12.026秒)。项目建设内容:购置中频炉、电弧炉、离心浇铸机、混砂机等各类生产设备239台(套),建设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生产线并配备对应的辅助、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本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高温镍基合金炉管0.8万吨及石化成套设备1万吨;二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含管件)0.5万吨及石化成套设备1万吨;三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含管件)0.2万吨及石化成套设备1.5万吨;三期全部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5万吨高温镍基合金炉管及成套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0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0万元,占总投资的0.52%。

三、本项目高温镍基合金炉管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配料→熔化→(→制模)离心浇铸(→型筒清理)→拉管→抛丸→校直→切割→(→切割液配置)镗孔→车外圆→车坡口→焊接→(→切割液配置)钻孔→质量检验→喷砂清理→包装入库;熔模铸造管件生产工艺流程为:模具(→熔蜡)→制造熔(蜡)模→组装模组→(→浆料制备)挂浆及撒砂→型壳干燥硬化→脱蜡→型壳焙烧→(→金属熔化)浇注→脱壳→切割浇冒口→抛丸→精整打磨→车内(外)圆→车坡口→质量检验→入库;树脂砂型管件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造型→合箱→重力浇铸→落砂→切割浇冒口→抛丸清理→精整打磨→车内(外)圆→车坡口→质量检验→包装入库。石化成套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车外圆→装配→质检→包装入库。本项目建设、运行及污染防治措施等须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0310021-2023)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熔化、浇注工段须按环评要求做到定点处理并配套建设除尘系统。落砂、清理、砂处理等工序须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本项目切削液、树脂、固化剂、水性锆英粉等须采用密闭容器包装;铸造用砂须采用带式输送机密闭输送;粒状、块状散装物料的运输车辆须采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除尘灰采取袋装密闭方式收集、存放和运输,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固定作业的产尘点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收尘技术,除不能封闭的浇注废气,其余产尘点均须封闭收集;转移含VOCs物料时,须采用密闭容器或密闭管道输送。本项目不得涉及表面涂装工序。本项目生产仅允许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PT检测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工艺用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着色检测工艺;检验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在确保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再与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清涧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高温镍基合金炉管(离心铸造)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化废气(颗粒物)须按环评要求经封闭罩负压管道收集、型筒清理废气(颗粒物)经密闭罩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离心浇铸废气(颗粒物)混合至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抛丸废气(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密闭管道收集至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PT着色废气(非甲烷总烃)在密闭隔间条件下经负压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喷砂废气(颗粒物)在密闭隔间条件下经负压管道收集至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镍基高温合金管件(熔模精密铸造)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熔化废气(颗粒物)经封闭罩负压管道收集至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脱壳、切割、打磨废气(颗粒物)在密闭隔间条件下分别经管道收集与经设备自带的密闭管道收集的抛丸废气(颗粒物)混合至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PT着色废气(非甲烷总烃)在密闭隔间条件下经负压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熔蜡、熔模、组装模具、脱蜡、蜡回收废气(非甲烷总烃)、浆料制备、挂浆及撒砂、浇注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混合至“毡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经密闭管道收集的焙烧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合并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镍基高温合金管件(树脂砂铸造)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化废气(颗粒物)经封闭罩负压管道收集至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切割、打磨废气(颗粒物)在密闭隔间条件下分别经负压管道收集后与经设备自带的密闭管道收集的抛丸废气(颗粒物)混合至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PT着色废气(非甲烷总烃)在密闭隔间条件下经负压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重力浇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毡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造型废气(颗粒物)、合箱废气(非甲烷总烃)在密闭隔间条件下分别经负压管道收集至“脉冲滤筒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落砂、旧砂处理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混合至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DA001、002、004、006、007排气筒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自硬砂及干砂等造型设备”“落砂机、抛(喷)丸机等清理设备”“浇注区”“砂处理及废砂再生设备”排放限值;DA003、005、006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蜡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包装桶、PT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混凝沉淀沉渣及废过滤材料(活性炭、过滤棉、白色陶瓷环、石英球、精密过滤器)、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包装材料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废金属、不合格品厂内回用;炉渣、废砂壳、废砂、除尘灰渣、废气治理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废滤筒、废布袋、废滤芯、废毡棉)委外处置(综合利用);

餐厨垃圾委托专业机构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等相关要求,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分别以1#厂房(熔化、离心铸造、精密铸造、树脂砂浇注、PT检验、机加工车间)、2#厂房(树脂砂造型、落砂砂处理、机加工车间)边界为起点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综合污水接管量):废水量≤5907.4吨、COD≤1.095吨、SS≤0.981吨、NH3-N≤0.082吨、TN≤0.187吨、TP≤0.010吨、石油类≤0.024吨、动植物油≤0.040吨、盐分≤6.500吨。

其中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609.4吨,COD≤0.108吨,SS≤0.036吨,氨氮≤0.005吨,TN≤0.036吨,TP≤0.001吨,石油类≤0.004吨,盐分≤6.500吨。

2、大气污染物:NMHC≤0.760吨(有组织0.543吨、无组织0.217吨)、颗粒物≤5.672吨(有组织3.543吨,无组织2.129吨)、二氧化硫≤0.0035吨(有组织0.003吨,无组织0.0005吨)、氮氧化物≤0.076吨(有组织0.065吨,无组织0.01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生产废水外排环境量(COD0.062吨、氨氮0.003吨、TP0.0005吨、TN0.021吨)及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NMHC0.640吨、颗粒物2.145吨、二氧化硫0.002吨、氮氧化物0.058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本项目涉X射线机、RT探伤机等辐射设备,须依据相关要求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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